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01號
KLDV,114,司促,1701,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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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威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8,779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11月6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
期時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700元,
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
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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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