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78號
CYDM,114,金訴,178,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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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佑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1177號、第11184號、第112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政佑犯附表所示之罪,共十一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政佑於民國113年8月8日某時許,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C」等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
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
明有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組織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而由
陳政佑擔任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贓款之車手工作。後陳政
佑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
由本案詐欺集團先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
表所示之子○○等11人,致子○○等11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
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嗣
陳政佑再依「C」指示,將被害人匯入上開人頭帳戶之款項
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後,將款項層轉給「C」,其
等人即以此方式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其來源。
二、案經子○○癸○○、庚○○、甲○○、乙○○、壬○○、己○○訴由嘉義
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辛○○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丁○○、丙○○、丑○○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以下其他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因當事人均對證據能力方面表
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02至112頁),而本院審酌各該
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又其他資以認定被告犯罪
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政佑在警詢、偵查及本院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11人在警詢之指訴相符(警字第45
6號卷第11至12頁、第14至29頁、第31至36頁、第38至40頁
、第42至44頁;警字第358號卷第29至31頁、第33至37頁、
第39至45頁)。並有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8
張、本案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6份及如附表所示
之證據(出處如附表)在卷可佐(警字第456號卷第47頁、
第49頁、第51頁、第53頁、第55至67頁;偵字第11184號卷
第61頁;警字第358號卷第7至11頁、第13頁、第125頁),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二)本案附表編號1、3、6、8、9、10所示告訴人,雖客觀有
數次匯入款項行為,然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密接時、地
,對於同一告訴人所為之侵害,係基於同一機會、方法,
本於單一決意陸續完成,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
為接續犯。又被告與「C」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本案各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及洗錢行為
間,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
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斷。又本案告訴人不同,
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為圖不法利益,無
視國家大力查緝詐欺集團,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取款
車手工作,致使告訴人11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被告所為顯
屬非當;復考量被告在警、偵及本院均坦承犯行,核與洗
錢防制法自白減刑要件相符,復參以被告在本案集團之角
色為車手之工作,應屬集團後端極易取代之角色;暨兼衡
其前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素行紀錄,以及其在本院自陳
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至公訴意旨請求各次犯行均處有期徒刑 1年10月等語,惟參酌被告他案相同類型案件及該案被害 人遭詐騙金額之量刑,認如主文所示之刑已屬適當。另被 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刑事案件,故依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四、經被告在本院供稱報酬係其所領之款項2%,計算至千位數並 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而均已領取(本院卷第113頁),是



應就被告各次取得之報酬,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追徵其價額。至其餘款項部分,因被告均聽從「C」所述 層轉,無證據證明其保有,倘予以沒收,實有過苛,自不予 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地點 證據及出處 宣告刑 1 子○○ 113年8月12日14時22分許,以MESSENGER及LINE向子○○佯稱:欲以賣貨便系統向子○○購買商品,請子○○依指示解凍資金云云。 ⑴113年8月12日17時9分許,匯款4萬9,985元。 ⑵113年8月12日17時13分許,匯款4萬58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8月12日17時17分許 ⑵113年8月12日17時17分許 ⑶113年8月12日17時18分許 ⑷113年8月12日17時19分許 ⑸113年8月12日17時20分許 ⑹113年8月12日17時29分許 ⑺113年8月12日17時30分許 ⑻113年8月12日17時31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1萬元 ⑹2萬元 ⑺2萬元 ⑻1萬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68至69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70至7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74頁) ⑷113年8月12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字第456號卷第75頁) 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4張(警字第456號卷第76至77頁)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癸○○ 113年8月9日16時33分許,以MESSENGER及LINE向癸○○佯稱:欲以賣貨便系統向癸○○購買商品,請癸○○依指示進行賣家認證云云。 113年8月12日17時23分許,匯款4萬9,988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78至79頁) ⑵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大武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字第456號第80至82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83頁) 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6張(警字第456號卷第84至90頁、第92至93頁) ⑸詐欺網站截圖2張(警字第456號卷第90至91頁) ⑹詐欺集團成員傳送之簡訊截圖1張(警字第456號卷第91頁) ⑺113年8月12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字第456號卷第93頁)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庚○○ 113年8月12日17時許,以MESSENGER及LINE向庚○○佯稱:欲以賣貨便系統向庚○○購買商品,請庚○○依指示驗證賣貨便APP云云。 113年8月12日19時30分許,匯款15萬58元。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8月12日20時5分許 ⑵113年8月12日20時6分許 ⑶113年8月12日20時6分許 ⑷113年8月12日20時7分許 ⑸113年8月12日20時8分許 ⑹113年8月12日20時9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⑶2萬元 ⑷2萬元 ⑸2萬元 ⑹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份(警字第456號卷第94至97頁) 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98至101頁) 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4張(警字第456號卷第106至107頁) ⑷113年8月12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字第456號卷第106頁)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⑺113年8月12日20時12分許 ⑺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玉山證券嘉義分公司 ⑻113年8月12日20時28分許 ⑻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華門市 113年8月12日19時31分許,匯款4萬8,966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12日19時40分許 4萬9,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郵局ATM 4 甲○○ 113年8月12日18時33分許,以MESSENGER及LINE向甲○○佯稱:欲以賣貨便系統向甲○○購買商品,請甲○○依指示解凍賣場云云。 113年8月12日19時42分許,匯款4萬9,01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8月12日20時2分許 ⑵113年8月12日20時3分許 ⑶113年8月12日20時48分許 ⑴2萬元 ⑵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 ⑶9,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華南銀行嘉南分行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警字第456號卷第110至111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112至113頁、第121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129頁) 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4張(警字第456號卷第130至132頁) ⑸詐欺網站截圖2張(警字第456號卷第131至132頁) ⑹113年8月12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字第456號卷第137頁)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乙○○ 113年8月12日21時31分許,偽以乙○○前同事名義,以LINE向乙○○母親佯稱:需借款應急云云。 113年8月12日21時31分許,匯款5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下同) 113年8月12日22時10分許 5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湖內郵局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141至142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143至144頁) 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3張(警字第456號卷第145頁) ⑷113年8月12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字第456號卷第145頁)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壬○○ 113年8月12日22時許,以旋轉拍賣網站私訊及LINE向壬○○佯稱:欲向壬○○購買商品,請壬○○依指示解凍帳號云云。 ⑴113年8月12日22時15分許,匯款3萬4,985元。 ⑵113年8月12日22時16分許,匯款4,014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12日22時23分許 3萬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湖內郵局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146至147頁)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148至149頁) ⑶詐欺網站截圖1張(警字第456號卷第150頁) 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張(警字第456號卷第151頁)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己○○ 113年8月12日16時45分許,以MESSENGER及LINE向己○○佯稱:欲以賣貨便系統向己○○購買商品,請己○○依指示完成平台驗證云云。 113年8月12日23時9分許,匯款2萬2,22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12日23時19分許 2萬2,000元嘉義市○區○○街000號嘉義成功街郵局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153至154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155至157頁) ⑶113年8月12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字第456號卷第158頁) 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4張(警字第456號卷第158至165頁)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辛○○ 113年8月12日12時30分許,以MESSENGER及LINE向辛○○佯稱:欲以賣貨便系統向辛○○購買商品,請辛○○依指示測試金流云云。 ⑴113年8月13日0時2分許,匯款4萬9,987元。 ⑵113年8月13日0時2分許,匯款4萬8,123元。 ⑶113年8月13日0時17分許,匯款2萬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8月13日0時8分許 ⑵113年8月13日0時9分許 ⑴6萬元 ⑵3萬8,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郵局ATM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166至167頁) 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168至170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字第456號卷第184頁) 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6張(警字第456號卷第192至199頁) ⑸113年8月13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字第456號卷第205頁)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⑶113年8月13日0時26分許 ⑶3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文化路郵局 9 丁○○ 113年8月11日,以MESSENGER及LINE向丁○○佯稱:欲以賣貨便系統向丁○○購買商品,但因丁○○操作錯誤,致其帳號被凍結,須請丁○○匯款解除云云。 ⑴113年8月11日0時8分許,匯款4萬1,075元。 ⑵113年8月11日0時13分許,匯款1萬6,107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6,017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8月11日0時23分許 ⑵113年8月11日0時24分許 ⑴6萬元 ⑵2萬1,000元 嘉義縣○○鎮○○路○○街00○0號大林郵局 ⑴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字第358號卷第47至49頁、第55至5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字第358號卷第51至53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字第358號卷第59頁) 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20張(警字第358號卷第61至73頁) ⑸113年8月11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2張 (警字第358號卷第73至75頁)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丙○○ 113年8月10日,以MESSENGER及LINE向丙○○佯稱:欲以賣貨便系統向丙○○購買門票,但因丙○○操作錯誤致其帳號遭凍結,須由丙○○匯款解除云云。 ⑴113年8月11日0時10分許,匯款9,999元。 ⑵113年8月11日0時10分許,匯款9,999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字第358號卷第77至79頁、第85至8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字第358號卷第81至83頁) 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5張(警字第358號卷第89至91頁) ⑷113年8月11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字第358號卷第93頁)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丑○○ 113年8月12日11時50分許,以MESSENGER及LINE向丑○○佯稱:欲以賣貨便系統向丑○○購買中華職棒周邊商品,但須請丑○○匯款通過賣場簽署認證手續云云。 113年8月12日12時39分許,匯款2萬8,01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8月12日12時49分許 ⑵113年8月12日12時49分許 ⑴2萬元 ⑵8,000元 嘉義縣○○鎮○○路000號大林鎮農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龜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字第358號卷第101至103頁、第10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警字第358號卷第105至107頁) 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字第358號卷第111至113頁) ⑷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雙方傳送之照片及詐欺網站截圖共24張(警字第358號卷第115至123頁) ⑸113年8月12日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1張(警字第358號卷第115頁) 陳政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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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