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楊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6,16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8月
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
,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
㈡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1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
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
、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
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
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46,169元(含本金42,949
元、利息3,220元)及其中42,949元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3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2,949元 114年1月19日 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2,949元 114年1月19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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