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2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淙勛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
度訴字第218號、110年度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70
號、第5943號,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724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係典客企業有限公司(原設屏東縣○○市○○巷000號,登
記負責人為未參與本案且不知情之謝蔡月圓,後於民國112
年1月19日變更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00號,及變更登
記負責人為乙○○,下稱典客公司)、攻衛股份有限公司(原
設屏東縣○○市○○○路00號,後於110年5月13日變更地址為高
雄市○○區○○路000○00號,登記負責人為未參與本案且不知情
之孫玉,下稱攻衛公司)及英屬西印度群島商伊頓有限公司
(EATONCO.,LTD,下稱伊頓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未參與本案
且不知情之謝日新)之實際負責人,負責綜理典客公司、攻
衛公司及伊頓公司經營管理等相關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張○豪係攻衛公司之員工(現已離職,業經原審分別判處罪
刑及無罪確定);黃哲銘係(業經原審以違反政府採購法判
處罪刑確定)祝豪企業有限公司(原設臺南市○○區○○路000
號,後變更地址為臺南市○○區○○路00○0號,登記負責人為戴
素靖(下稱祝豪公司)及津銀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南市○○區
○○路000號,登記負責人為黃婉萍,下稱津銀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戴素靖係祝豪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婉萍係津銀公
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戴素靖、黃婉萍業經原審以違反政
府採購法判處罪刑確定)。
二、緣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下稱軍備局205廠)
自106年起至107年間先後辦理「吸震片1,700組」採購案(
下稱吸震片1,700組案)、「CV105戰鬥背心外套Ⅱ型(虎班數
迷)等8項」採購案(下稱戰鬥背心8項案)、「CV105戰鬥背
心外套Ⅱ型(數位迷彩)等4項」採購案(下稱戰鬥背心4項案
)、「吸震片12,000組」採購案(下稱吸震片12,000組案)
、「吸震片63,000組」採購案(下稱吸震片63,000組案)、
「CV105戰鬥背心外套Ⅱ型(數位迷彩)等12項」(下稱戰鬥背
心12項案)採購案,乙○○等人竟單獨或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戰鬥背心8項案之原(材)料規格明訂抗彈板、肩帶及護腰吸
震片材質要求為聚乙烯發泡材料(下稱PE),且採購計畫清單
記載「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中國大
陸地區財物供應」。承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
鎮○○巷00○0號1樓,下稱承興公司)負責人李建陽有意以承興
公司名義參與上開標案,因而於投標前向乙○○洽詢購買符合
前開條件之吸震片,迨確認無訛後,承興公司乃參與上開標
案投標,而於106年3月3日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9,440,00
0元得標,並於同年月10日與軍備局205廠簽訂契約。承興公
司於得標後,為履約即向攻衛公司洽購符合上開條件之吸震
片。詎乙○○明知上開原(材)料規格及採購計畫清單之規定
,亦明知攻衛公司所販售之吸震片材質為聚氨酯(下稱PU)
,且原料係由中國大陸地區進口,並非由歐洲進口,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之犯意,向李建陽佯稱攻衛公司所販售之吸震片材質為PE
,且原料為歐洲進口,符合該標案規格,致李建陽陷於錯誤
,而由承興公司於106年3月27日以合計2,084,544元之價格
,向攻衛公司訂購吸震片合計3,102組(追加起訴書誤載數
量為3,100組,價格為2,083,200元,業經檢察官以橋頭地檢
署檢察官112年度蒞字第3535、3537號補充理由書更正)。
乙○○並指示不知情之張○豪(所涉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部分,另由原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負責交貨,
接續於106年4月13日交貨4,000組、同年10月9日交貨2組(
後續曾退貨900組,故合計採購數量為3,102組),及於附表
二編號一「文件製作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攻衛公司內,
於該表編號一「文件名稱」欄所示之文件上不實登載如該表
編號一「文件內容」欄所示之不實內容,再由乙○○於如該表
編號一「文件行使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上揭不實文件交
與不知情之李建陽而行使之,致李建陽陷於錯誤,誤以為攻
衛公司所交貨之吸震片原料確係由歐洲進口,材質為PE,足
生損害於承興公司對上開吸震片原料產地、材質、價值評估
、是否完成交貨認定之正確性。承興公司因誤認攻衛公司交
貨之吸震片符合上揭原(材)料規格、採購計畫清單規範,
而於向軍備局205廠履約取得款項後,再將向攻衛公司購買
上揭吸震片之款項全數匯與攻衛公司,攻衛公司再將上揭款
項交與乙○○,使乙○○獲取上開不法利益。
㈡吸震片1,700組案之採購計畫清單「品名料號及規格」欄明訂
「廠牌:DX-pro」、「型號:DK-678」。典客公司於106年2
月22日以977,500元得標該案。乙○○與張○豪(所涉詐欺取財
部分,均另由原審法院不另為無罪諭知確定)明知上開採購
計畫清單之規定,亦明知典客公司用以履約之吸震片非伊頓
公司所生產之「廠牌:DXpro」、「型號:DK-678」吸震片
,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6
年3月26日前某時許,在攻衛公司內,由乙○○指示張○豪於乙
○○業務上所職掌之伊頓公司出廠證明書上不實登載典客公司
向伊頓公司購買1,700組品牌為「DXpro」吸震片之不實內容
,再由張○豪於106年4月10日履約交貨時提出上揭不實之伊
頓公司出廠證明書中、英文版各1份與軍備局205廠驗收人員
而行使之,足以影響軍備局205廠審查驗收程序之正確性。
㈢戰鬥背心4項案之原(材)料規格明訂抗彈板、肩帶及護腰吸
震片材質要求為複合聚乙烯發泡材料(下亦稱PE,追加起訴
書誤載為聚乙烯發泡材料,應予更正)。欣吉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原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登記負責人為陳瑞麟
,後變更地址為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及變更登記負責
人為陳建佑,下稱欣吉利公司)總經理蔡政良有意以欣吉利
公司名義參與上開標案,因而於投標前向乙○○洽詢購買符合
前開條件之吸震片,迨確認無訛後,欣吉利公司乃參與上開
標案投標,而於106年4月27日以總價18,537,864元得標,並
於同年5月4日與軍備局205廠簽訂契約。欣吉利公司於得標
後,為履約即向攻衛公司洽購符合上開條件之吸震片。詎乙
○○明知上開原(材)料規格之規定,亦明知攻衛公司所販售
之吸震片材質為PU,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向蔡政良佯稱攻衛公司所販售之吸震片材質為PE
,符合該標案規格,致蔡政良陷於錯誤,而由欣吉利公司以
合計9,600,000元之價格,向攻衛公司訂購吸震片合計15,00
0組,乙○○並指示不知情之張○豪(所涉詐欺取財、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另由原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負責交
貨。欣吉利公司並於向軍備局205廠履約取得款項後,再將
向攻衛公司購買上揭吸震片之款項全數匯與攻衛公司,攻衛
公司再將上揭款項交與乙○○,使乙○○獲取上開不法利益。
㈣吸震片12,000組案之採購計畫清單明訂吸震片規格要求材質
為複合聚乙烯發泡材料。典客公司於106年5月24日以9,060,
000元得標該案,並於同年月31日與軍備局205廠簽訂契約。
乙○○明知上開採購計畫清單之規定,亦明知典客公司用以履
約之吸震片材質為PU,且非伊頓公司所生產之「廠牌:DXpr
o」之吸震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指示張○豪(所涉詐欺取
財部分,另由原審法為不另為無罪諭知確定)負責依約分批
交貨,及接續於附表二編號二②、④、⑤、⑦、⑧「文件製作日
期」欄所示之時間,在攻衛公司內,於該表編號二②、④、⑤
、⑦、⑧「文件名稱」欄所示之文件上不實登載如該表編號二
②、④、⑤、⑦、⑧「文件內容」欄所示之不實內容,張○豪則明
知典客公司用以履約之吸震片非伊頓公司所生產之「廠牌:
DXpro」之吸震片,而基於與乙○○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意聯絡,依乙○○指示,接續於附表二編號二①、③、
⑥「文件製作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攻衛公司內,於該表
編號二①、③、⑥「文件名稱」欄所示之文件上不實登載如該
表編號二①、③、⑥「文件內容」欄所示之不實內容,再由張○
豪於該表編號二「文件行使時間」欄所示之履約交貨時間,
接續提出上揭不實文件與軍備局205廠驗收人員而行使之,
足以影響軍備局205廠審查驗收程序之正確性,並致軍備局2
05廠驗收人員因誤認典客公司履約交付之吸震片材質為PE,
而予驗收通過(伊頓公司出廠證明書記載「品牌:DXpro」
之部分不構成詐欺取財,詳後述),並將向典客公司購買上
揭吸震片之款項全數匯與典客公司,典客公司再將上揭款項
交與乙○○,使乙○○獲取上開不法利益。
㈤乙○○為將攻衛公司生產之吸震片售予津銀公司,而欲使津銀
公司得標軍備局205廠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招標之吸震片63,00
0組案,為求順利得標,明知典客公司、祝豪公司並無與津
銀公司競標之真意,猶與戴素靖、黃銘哲、黃婉萍共同基於
以詐術虛增投標廠商家數,製造競爭假象,而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6年6月30日公告日起至同年7月1
0日截止投標日之間某日,由乙○○、戴素靖、黃銘哲及黃婉
萍商議決定由典客公司、祝豪公司分別為津銀公司陪標,約
定得標後由津銀公司取得標價9%之金額,標價金額由乙○○決
定。謀議既定後,乙○○指示不知情之張○豪(所涉妨害投標
部分,另由原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製作典客公司之投標文
件,記載投標金額為45,234,000元後,將上開投標文件送至
軍備局205廠投標,黃婉萍製作津銀公司之投標文件,記載
投標金額為44,730,000元後,將上開投標文件送至軍備局20
5廠投標,戴素靖製作祝豪公司之投標文件,並依黃銘哲指
示記載投標金額為45,234,000元後,將上開投標文件送至軍
備局205廠投標,使軍備局205廠該標案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以為典客公司、津銀公司及祝豪公司彼此間存有競爭關係
,而在106年7月11日11時許予以開標,因最低標價均高於底
價而流標。嗣於同年月19日辦理第2次開標作業前,乙○○指
示典客公司及祝豪公司退出參標,而由津銀公司1家參標,
經減價後低於底價以43,344,000元得標該標案,而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
㈥戰鬥背心12項案之原(材)料規格明訂抗彈板、肩帶及護腰
吸震片材質為複合聚乙烯發泡材料(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聚乙
烯發泡材料,應予更正),且採購計畫清單記載「⒅備註……1
0:檢驗方法……:(3)各組成品交貨驗收……D.文件審查:……(c
)產品檢驗報告審查:案內各組依規格205-M-00-0000d第……2
.1.6.1……、2.1.7.1……項逕送國內公信檢驗機構辦理檢驗……
並於交貨時一併提供甲方審查」。蔡政良有意以欣吉利公司
名義參與上開標案,因而於投標前向乙○○洽詢購買符合前開
條件之吸震片,迨確認無訛後,欣吉利公司乃參與上開標案
投標,而於106年8月10日以總價3,800,000元得標該標案第
一組,並於同年月14日與軍備局205廠簽訂契約。欣吉利公
司於得標後,為履約即向攻衛公司洽購符合上開條件之吸震
片。詎乙○○明知上開原(材)料規格採及採購計畫清單之規
定,亦明知攻衛公司所販售之吸震片材質為PU,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蔡政良佯稱攻衛公
司所販售之吸震片材質為PE,符合該標案規格,致蔡政良陷
於錯誤,而由欣吉利公司以1,550,000元之價格,向攻衛公
司訂購吸震片2,500組,乙○○並指示張○豪(所涉詐欺取財、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另由原審法院不另為無罪諭
知確定)負責交貨。嗣乙○○與張○豪明知攻衛公司售予欣吉
利公司之吸震片,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G
S公司)試驗,材質試驗結果為PU,乙○○竟承前詐欺取財之
犯意及與張○豪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在未
經SGS公司同意或授權的情形下,由張○豪依乙○○指示,於10
6年10月18日後某日,在攻衛公司內,將上揭試驗報告掃描
後,以電腦內小畫家軟體將試驗結果之「主要成分為聚氨酯
(Polyurethane)」變造為「主要成分為聚乙烯(Polyethy
lene)」,再將上揭經變造之試驗報告交與不知情之蔡政良
而行使之,致蔡政良陷於錯誤,誤以為攻衛公司所交貨之吸
震片材質確為PE,足生損害於欣吉利公司對上開吸震片材質
、價值評估、是否完成交貨認定之正確性。欣吉利公司因誤
認上開吸震片符合上揭原(材)料規格、採購計畫清單規範
,而於向軍備局205廠履約取得款項後,再將向攻衛公司購
買上揭吸震片之款項全數匯與攻衛公司,攻衛公司再將上揭
款項交與乙○○,使乙○○獲取上開不法利益。
㈦津銀公司於106年8月24日各以6,580,000元分別標得戰鬥背心
12項案第二組、第三組,並於同年月31日與軍備局205廠簽
訂契約。津銀公司負責人黃銘哲、黃婉萍於得標後向乙○○洽
詢購買符合戰鬥背心12項案之原(材)料規格及採購計畫清
單所訂條件之吸震片,詎乙○○明知上開原(材)料規格採及
採購計畫清單之規定,亦明知攻衛公司所販售之吸震片材質
為PU,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向黃銘哲、黃婉萍佯稱攻衛公司所
販售之吸震片材質為PE,符合該標案規格,致黃銘哲、黃婉
萍陷於錯誤,而由津銀公司於106年9月15日以4,020,800元
之價格,向攻衛公司訂購吸震片7,000組,並約定由攻衛公
司直接向軍備局205廠提供履約交貨所需之相關文件,乙○○
遂指示張○豪(所涉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
分,另由原審法院不另為無罪諭知確定)負責交貨,及接續
於附表二編號三「文件製作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攻衛公
司內,代津銀公司,於該表編號三「文件名稱」欄所示之文
件上不實登載如該表編號三「文件內容」欄所示之不實內容
,再由張○豪於該表編號三「文件行使時間」欄所示之時間
,提出上揭不實文件與軍備局205廠驗收人員而行使之。嗣
乙○○與張○豪明知攻衛公司售予津銀公司之吸震片,經送SGS
公司試驗,材質試驗結果為PU,乙○○竟承前詐欺取財之犯意
及與張○豪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乙○○指
示張○豪將上揭經變造之試驗報告交與軍備局205廠驗收人員
而行使之,使津銀公司得以通過軍備局205廠之驗收,致黃
銘哲、黃婉萍陷於錯誤,誤以為攻衛公司所交貨之吸震片材
質為PE,足生損害於津銀公司對上開吸震片材質、價值評估
、是否完成交貨認定之正確性。津銀公司因誤認上開吸震片
符合上揭原(材)料規格、採購計畫清單規範,而於向軍備
局205廠履約取得款項後,再將向攻衛公司購買上揭吸震片
之款項全數匯與攻衛公司,攻衛公司再將上揭款項交與乙○○
,使乙○○獲取上開不法利益。
㈧津銀公司於106年7月19日以43,344,000元得標吸震片63,000
組案,並於同年月26日與軍備局205廠簽訂契約,該案之採
購計畫清單明訂吸震片規格要求材質為複合聚乙烯發泡材料
。津銀公司負責人黃銘哲、黃婉萍於得標後向乙○○洽詢購買
符合吸震片63,000組案之採購計畫清單所訂條件之吸震片,
詎乙○○明知上開採購計畫清單之規定,亦明知攻衛公司所販
售之吸震片材質為PU,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向黃銘哲、黃婉萍
佯稱攻衛公司所販售之吸震片材質為PE,符合該標案規格,
致黃銘哲、黃婉萍陷於錯誤,而由津銀公司於106年7月28日
以39,443,040元之價格,向攻衛公司訂購吸震片63,000組,
並約定由攻衛公司直接向軍備局205廠交貨及提供履約交貨
所需之相關文件,乙○○遂指示張○豪(所涉詐欺取財、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另由原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依
約分批交貨,及接續於附表二編號四「文件製作日期」欄所
示之時間,在攻衛公司內,代津銀公司,於該表編號四「文
件名稱」欄所示之文件上不實登載如該表編號四「文件內容
」欄所示之不實內容,再由張○豪於該表編號四「文件行使
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出上揭不實文件與軍備局205廠驗
收人員而行使之,使津銀公司得以通過軍備局205廠之驗收
,致黃銘哲、黃婉萍陷於錯誤,誤以為攻衛公司所交貨之吸
震片材質為PE,足生損害於津銀公司對上開吸震片材質、價
值評估、是否完成交貨認定之正確性。津銀公司因誤認上開
吸震片符合上揭採購計畫清單規範,而於向軍備局205廠履
約取得款項後,再將向攻衛公司購買上揭吸震片之款項全數
匯與攻衛公司,攻衛公司再將上揭款項交與乙○○,使乙○○獲
取上開不法利益。
㈨嗣經檢舉人向軍備局205廠檢舉,軍備局205廠於107年11月16
日將上開標案之吸震片送檢驗,發覺材質均為PU,並由法務
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下稱屏東縣調站)於108年2月20日
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攻衛公司、津銀公司、
祝豪公司、謝日新位於屏東縣○○市○○巷000號之住所、黃明
哲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所搜索,當場扣得如
附表三至七所示之物,因而查悉全情。
三、案經屏東縣調站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及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主動簽分
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臺、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
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及
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上訴
字第329號卷㈠第223頁;及上訴字第330號卷第426頁),本
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復與待
證事實有關聯性,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事實欄一㈥所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行,固然坦
承不諱,亦坦承其係典客公司、攻衛公司及伊頓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負責綜理該3家公司之經營管理等相關業務,其知
悉上揭各標案採購計畫清單、原(材)料規格之規定、攻衛
公司曾分別與承興公司、欣吉利公司、津銀公司簽立如事實
欄一㈠、㈢、㈥、㈦所示之吸震片買賣契約,並曾向該等公司負
責人表示其所銷售之吸震片材質為PE,另曾向李建陽表示其
所銷售之吸震片原料係歐洲進口,又曾指示張○豪製作如事
實欄一㈠、㈦所示之文件後,分別交與李建陽及軍備局205廠
、典客公司曾得標吸震片1,700組案、吸震片12,000組案,
其於各該案中曾指示張○豪分別製作如事實欄一㈡、㈣所示之
文件交與軍備局205廠、典客公司在吸震片63,000組案中負
責為津銀公司向軍備局205廠履約交貨,並曾指示張○豪製作
如事實欄一㈧所示之文件交與軍備局205廠、其曾為如事實欄
一㈤所示之妨害投標行為、典客公司及攻衛公司於本案中提
供與軍備局205廠、承興公司、欣吉利公司、津銀公司之吸
震片原料均係向中國大陸地區堯甫運動防護用品有限公司(
下稱堯甫公司)進口,典客公司及攻衛公司確有分別自軍備
局205廠、承興公司、欣吉利公司、津銀公司收取前揭各該
款項,而該等款項最終由典客公司及攻衛公司交與其等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
行,辯稱︰就向李建陽稱吸震片原料為歐洲進口部分,我只
是不想讓他知道我的原料來源;攻衛公司、典客公司、伊頓
公司均係我的公司,我進口吸震片原料後經過我的工廠加工
、加溫、加壓、裁剪、成型等後製作業,再以伊頓公司名義
出具出廠證明書沒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問題;就材質部
分,PE經過加工後可轉化為PU,鑑定報告中本案吸震片之質
譜儀圖譜亦有顯示與PE相符之波峰,足見確有PE成分,且不
知道吸震片原料之材質,也不知道檢驗方法,我係信任原料
廠商堯甫公司負責人張朝甫所述原料材質係PE,而向軍備局
205廠、承興公司、欣吉利公司、津銀公司負責人表示典客
公司、攻衛公司所販售之吸震片材質係PE並出具相關保證書
,我無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吸震片
原材料是否自歐洲進口,與戰鬥背心之驗收規定並無關聯,
在最終產品即戰鬥背心得認係我國製造的情形下,不影響廠
商標案或驗收之目的,與交易內容無關,不構成施用詐術;
就伊頓公司出具出廠證明書部分,該出廠證明書僅宣稱伊頓
公司為典客公司產品出貨之來源,並未記載為伊頓公司自己
公司名下設置之工廠所生產,而實際生產工廠為攻衛公司,
本案吸震片產品本非典客公司自己生產,則攻衛公司因節稅
等需求,由關係企業伊頓公司作為出賣人出貨與典客公司,
非法所不許,無出具不實;就材質部分,軍備局205廠在吸
震片12,000組案本意即係要採購與吸震片1,700組案中典客
公司所提供之相同材質及功能之吸震片,典客公司於吸震片
12,000組案中確係提供與吸震片1,700組案相同之吸震片,
軍備局205廠並無受詐欺,倘知悉吸震片材質為PU,則其根
本不會在欣吉利公司要求提出檢驗報告時,將本案吸震片送
SGS公司檢驗,又從與張朝甫之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可
知張朝甫告知本案吸震片之液狀原材料確實可驗出PE成分,
可證吸震片材質含PE成分係張朝甫所告知,我主觀上始終認
為吸震片確含有PE成分,再軍備局205廠108年4月12日審定
之CV105戰鬥背心外套本體原(材)料規格就吸震片之規格
已無關於材質之要求,可知軍備局205廠亦認材質之規範於
吸震片產品中並非必要,又材質之爭議,與本案各採購裝備
之功能及所得生經濟效益無涉,此與詐欺取財罪屬財產犯罪
,係就物之經濟效益功能有所欺瞞,致陷入錯誤而生損失之
情形不同,難認有實際之法益侵害存在,且軍備局205廠迄
今除就吸震片63,000組案提出民事訴訟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
金外,就其他標案未有主張返還價金之情形,顯已同意接受
上揭貨品,並未以詐欺為由否認契約效力,則除吸震片63,0
00組案外,其他標案均無任何實質之財產上損害發生,以各
採購案件所涉金額,認屬詐欺所生之損害及所得,應有誤會
;就事實欄一㈤妨害投標部分,該標案第一次投標時流標,
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第二次開標時則僅津銀公司投
標,最終由津銀公司依規定得標,所涉妨害投標犯行僅屬未
遂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於106至107年間係典客公司、攻衛公司及伊頓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負責綜理該3家公司經營管理等相關業務,而已
判決確定之張○豪於106至107年間係攻衛公司員工,負責進
口本案吸震片,已判決確定之黃哲銘係祝豪公司及津銀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已判決確定之戴素靖、黃婉萍則分別為祝豪
公司及津銀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而本案各標案中典客
公司、攻衛公司所提供之吸震片(下合稱本案吸震片)均係
向堯甫公司進口,材質及製程均相同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
諱,核與已判決確定之戴素靖、黃婉萍、黃哲銘、張○豪供
述情節相符(偵一卷第102、104、111、118至119、211至21
2、227、232、255、259至260、275至276頁;偵二卷第83至
84、87、168頁;偵三卷第218頁;原審聲羈卷第39頁;偵聲
二卷第25頁;原審訴218訴字卷一第88至90、92、231、233
至234、303、305至306頁;原審訴218訴字卷四第194至197
、230頁:原審訴1訴字卷一第66至70頁),並據證人謝日新
於調詢中證述明確(偵一卷第128至130、132、147至148頁
),復有典客公司、攻衛公司、祝豪公司及津銀公司之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津銀公司之臺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各1份在卷可參(警卷第333至337頁;他二卷第160、162、1
85至186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本案吸震片之材質為PU,且不含PE成分:
⒈軍備局205廠於107年11月16日將本案吸震片1組,送請SGS公
司進行材質分析,經SGS公司以傅立葉轉換紅外光分析儀(F
TIR)之試驗方法分析,分析結果為:主要成分為PU等語,
又經原審法院向軍備局205廠調取本案吸震片1組,囑託財團
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鑑定,鑑定項目為送驗
之吸震片有無含PE成分,經該院以傅立葉轉換中紅外光譜測
量(FTIR)、示差掃描量熱儀(DSC)、熱裂解氣相層析質
譜儀(Py-GC-MS)之試驗方法鑑定,分析圖譜為:送驗樣品
FTIR掃描結果與資料庫比對後近似於硬質熱塑性聚氨酯,送
驗樣品以DSC分析結果熔點為50.916度,文獻記載之PE熔點
約為130至140度,送驗樣品與PE樣品之Py-GC-MS分析結果比
對則如附件所示,鑑定結果為:送驗吸震片未檢測出PE成分
等語,有107年11月27日SGS試驗報告(報告編號:KV-00-00
000)、工研院112年4月24日工研轉字第1120007921號函檢
附之鑑定報告、工研院112年7月18日工研轉字第000000000
號含檢附之送驗樣品有無含聚乙烯成分鑑定補充資料各1份
在卷可證(原審證六卷第2至4頁;原審訴218訴字卷四第35
至57頁;原審訴218訴字卷五第183至193頁)。
⒉參與上開鑑定之工研院所指派之鑑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
亦到庭鑑定稱:「(請解釋PE與PU的特性?) PU以材料的
結構來說,是兩種單體上的組成,它是是偏軟的,比較有彈
性。PE比較偏硬質,但也有偏軟性的,惟結構上是比較硬一
點的結構組成就是碳氫化合物。PU比較複雜,是兩種單體,
一個叫做硬端,一個叫做軟端,所以兩個單體結合起來,要
讓它有彈性體的話,會多一些膠黏劑,變成 PU彈性體,PE
也可以做彈性體,PE要做彈性體時,膠黏劑讓他有一點彈性
,但是它比較偏硬。」、「(本案的吸震片所需要的材質,
是PU關鍵,還是PE是關鍵?)PU也可以做吸震,它的可調控
性比較大,但它比較偏軟,但如果要比較耐衝擊性的話,要
以比較硬質的PE的成份多一點才可以頂得住耐衝擊性,材料
的本質來講,如果要做到輕量化,會以PE為主。」、「(這
份鑑定報告,你們鑑定的結果是送驗的吸震片沒有檢測出PE
的成份,對否?)是的。」、「(你們的根據是按照你們檢
測的圖譜來看的?)是的。」、「(對於被告及辯護人上庭
有提出一份檢驗報告,圖譜是參考工研院的圖譜《即原審卷
五186頁》,在該圖譜下方2 有以螢光筆標示部分,上次傳訊
之鑑定人證述,從圖譜來看有PE的成份,而且比例蠻高的,
而沒有看到PU,與你們鑑定的結論相反,有何意見?)從這
張圖會被誤解的面向來看,就是所謂的EGA--MS ,就是我把
你的東西樣品燒掉後,揮發出來的氣體後面我就直接被質譜
偵測到,但是我中間沒有作成析分離,所以我們第一步可以
知道,在左上方有一個溫度50 -700度C ,這個意思就是我
把你的樣品放在儀器中,然後下面有兩個X 軸,上面是時間
,就是從0 分開始跑,下面有一個溫度,我們剛才有講50到
700 度,我們會將樣品慢慢燒,燒掉後就開始裂解,後面就
有一個質譜,是什麼物質就可以偵測,這張圖好像很駝頂,
就是很胖,我們第一眼就可以知道它是複合的材料,而EGA-
MAS 它燒掉後,後面質譜就一直在看,只要是複合的東西,
會經過分離,所以可以想像它燒掉什麼,反正我就會測到這
個東西,測到後,我們定性的第一關,系統中的F-Search資
料庫,是3.4 版本的,資料庫中就有一些標準件,我要用50
到700 度C 做出來的圖譜長什麼樣子,然後去把資料庫建起
來,所以前面有一個Polymer/Additive,這是指它所建的資
料庫的名字,也就是說我有一個高分子,它可能第一個叫EV
A ,我就是有這個EVA 的材料,我用這個設備打出來,它的
圖譜應該長這樣的山峰形狀,下面的質譜長什麼樣子,有一
個在資料庫裡面,這時候我們把樣品打下去後,我只要按一
個鍵它就開始比對,第一個比對溫度,溫度是一個證據,就
是比對率,第二個是質量數,它必須出來的PAPER 要能夠吻
合,強度要能夠吻合,之後用計算的方式去給它一個比對率
,所以當我們假設這張圖跟這支很像的時候,比對率、時間
、質量、質譜圖、感度要一致,比對率愈高的話就表示愈吻
合,那會牽扯到一個東西,今天原廠的設備與我的設備可能
會有落差,所以通常這個我們是做參考用的,因為我剛才說
我東西燒掉後,沒有經過緩速分離就直接比對了,我們可以
從這張山峰,我們第一動作會做這動作,因為它是一個複合
材料,複合材料前面這段所跑出來的東西,就是這個複合材
料較小的分子,因為它最不耐熱就跑出來,所以複合材料裡
面也有可能是添加劑,也有可能單體,就會先跑出來,如果
它的高分子是比較強壯的,所以比較耐燒,就會在比較後段
跑出來,所以我們第二個動作會把這一段拉出來去比對資料
庫,其實就是這個物質,比對率還算高87% 。而這段是什麼
,這段就是這個材料中PU有一個叫MVI ,這是它的硬段,單
體之一,PU是兩種單體組成,它是其中一個比較硬的單體,
沒有被聚合的就先跑出來,這一段就是一個酸類叫做脂肪酸
,這通常是材料裡面的添加劑,我們當作潤滑,後面我們講
到愈高分子的材料就愈耐熱,這時候它就應該裂解出來,我
們就發現到這一段質譜與這一段質譜不一樣,我們就combin
e (結合)拉出來,我們稱為第一個EGA-MS,然後去比對資
料庫,到底誰比較吻合,我們發現到分數都太低了,所以不
值得參考。第二段在這裡因為它的Pentene 長的跟這不一樣
,這一段我們就把它拉開,要去比對下面的第二號即下面2
號的資料,我們去比對原廠建的資料庫,哪一個比較吻合,
後面有一些分數比較偏高一點的,可能是80幾分,可是這80
幾分並不代表它就是這個東西,所以對我們來講它只是一個
混合物,裡面可能就有40種,若我們沒有把它層析分開的話
可能會誤判,所以我們第二個動作會害怕這個資料庫是假的
,剛才有提到說有被判斷為PE,這個數值Poly ethylene,ch
lorinated,36%chlorine 《原審卷186螢光筆標示處》就叫做C
PE ,就是PE為了做功能性,他們會在PE的結構中去修飾含
氯,所以我們叫含氯的PE叫CPE ,CPE 的特質就是讓PE比較
能夠耐化性,化學性更好的材料,所以才叫CPE,所以這個
資料庫是原廠它有CPE ,然後把它放上來,我們比對到比較
雷同,但既然它叫CPE,被比對到CPE ,我們檢測單位會有
第二個關卡,我們接下來不能確定是否是PE,我們就往下看
到底是否是CPE ,我們就把它分段,就是Py-GC-MS,Py-GC-
MS就是我可以溫度區段,我先把我的材料裂到這個溫度,我
用管柱去分離,看這些化合物是什麼物質,一樣用質譜去比
對,接下來我會把這三段在下面用管柱去做分離,去確定它
到底有無CPE ,所以我們就會往下走,這個可能被誤會的意
思,那個是資料庫的來源,不是我們判斷的,它只是比對比
較相近,它會跟它的質量及強度比對,我們為了要確定這件
事,就會往下更深一點去做,就是我們分段,因為它是混合
物,我們就把一段裂掉之後,停住,然後這段混合物經過管
柱去分離,每一支每一支就往下找,可以往下看。」、「(
照妳的說明,其實上次的被告所提出的鑑定人丙○○所指出的
疑慮點36%,就是因為他沒有再進一步檢驗的結果,造成誤
判,所以表面上看起來其實它是CPE,而非PE,有高達36%,
但不能直接認定PE裡面就佔了36%,對否?)是的,36%是指
資料庫裡面含有36%的氯的PE,他們是誤會了。」、「(剛
才我們說的是混合物,所以我們一定會做第二關,因為題目
是否含有聚乙烯,所以我們會再繼續往下走,我們可以做兩
件事,第一件事情就是我們去拿PE標準件, PE的標準件我
們去買有被國際認證的樣品的價格是比較貴的,所以我們採
用PE的是採用台塑的樣品,因為我們有服務過台塑,所以我
們有他們的樣本,它是台塑牌號7501或7500,他們專門做塑
膠桶內襯的HCPE的材料,通常他們的添加劑不高,所以我們
想說它的組成份就是PE,它叫做HCPE,我們想說拿來做參考
,用同樣的方法,我們剛才講EGA-MS時,如果是PE的話,峰
在這個條件下應該是長這個樣子(原審卷五187頁)尖銳形
的,這個才比較像是PE的分佈,它不是一個複合材料,它是
很單純的自己的PE,我們可以從這底發現到PE的位置應該在
這裡,可能就會跟剛剛講的,這個位置是否會與CPE有重疊
,就會有質疑,這時我們就會用值譜圖把這段的質譜圖拉出
來去比對,它的質量跟它是吻合的,基本上PE就是碳氫,所
以它都會差14、14、14的碳氫化合物,所以跟上面的圖譜比
較不吻合。原審卷五188頁,EGA 是一個很初步的判斷,我
們剛才有說切不同的溫度,我們先切50-380度C ,FOAM就是
樣品,樣品在50-380時進到我們層析的時候,做出來的紙紋
圖譜應該要長這樣的,我們也把PE也做同樣的事情,它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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