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233號
債 權 人 王筠媗 住○○市○○區○○○000號信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氏翠柳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竹分行之存款,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北區,非 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