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2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劉峻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1)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
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
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
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
三期為限(2)新臺幣肆萬零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按逾期還款期
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
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3)新
臺幣肆萬貳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
,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
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
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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