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8114號
併案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孔貞元
住○○市○○區○○○路0號3樓
併案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芸汝
住○○市○○區○○○路0號3樓
併案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陳鼎樺
住同上
債 務 人 呂緗怡即呂湘怡
住○○市○○區○○路○段000號(戶)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再按變價分割 共有物之執行,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故一般金錢債權 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併案執行,僅得於債務人分得變 價分割之價金,就其價金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附表不動產,並請求 併案執行,嗣經本件命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提起代位分割遺產訴訟(即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號民事 判決),該判決業已確定在案,惟裁判主文之分割方法係變 價分割,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非屬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一 般金錢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併案執行,是債權人
業無法就該不動產再聲請查封拍賣或併案執行,而本院前後 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及同年2月10日通知債權人等補正應變 更之執行標的,債權人等均已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為 憑,惟渠等逾期迄未補正,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又債 權人仍得於本件駁回後,另案聲請執行債務人因上開變價分 割共有物事件可分得之價金,併此說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司執字108114號 財產所有人:呂緗怡即呂湘怡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園區 大園 250 120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9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路000號 2層加強磚造、住商用 1層: 107.50 騎樓: 11.60 合計: 119.1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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