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109號
PCDV,114,司促,7109,202503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0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邱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按逾
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
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
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參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按逾
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
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
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按逾
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
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
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