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118號
TNEV,114,南小,118,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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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18號
原 告 曹延平

被 告 歐怡均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郭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提供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之帳戶(下稱合庫帳戶)給予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
使用,詐騙集團再以假投資(抽中股票)名義欺騙原告將新
臺幣(下同)24,000元於民國112年10月4日14時轉入合庫帳
戶,當日18時原告接到國泰世華銀行電話通知合庫帳戶為警
示戶,足知該款項仍然在合庫帳戶內,但被告經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偵字第14688號不起訴處分在案,為
避免被告攜帶不起訴處分書解除警示戶,原告已於113年11
月2日依法提出再議。被告主觀上雖沒有幫助詐欺故意,卻
有重大過失,客觀上將自己提款卡及密碼提供陌生人使用,
目前詐騙猖獗,只要貸款、兼職工作要求提供自己提款卡及
密碼一定是詐騙,不可不詳查,不能因不起訴而卸除民事損
害賠償責任,況過失侵害他人財產,仍須負賠償責任。爰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2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被告於案發時為24歲就讀成功大學之碩三學生,先是想找
打工,112年6月16日在臉書看到徵才訊息,對方要被告加
入LINE帳號,LINE帳號暱稱「Rm瞳瞳」表示他們是幫案主
投資獲利的公司,被告只需網路登入某平台幫案主接案且
將交易記錄截圖給LINE帳號暱稱「財神登記處」,達一定
次數後即可領取薪水,並邀請被告加入成員人數破百人之
「Rm發財之家」群組。被告並因看見「Rm發財之家」群組
內之投資專案訊息,訛稱投入本金10萬元可以獲利60萬元
,便報名該專案,並於112年6月26日匯款100,000元至「
史佳汶」之帳戶,作為投資本金。嗣「Rm瞳瞳」並指導被
告如何隨「Rm發哥」接案投資,並另加入「fA_S00000000
」群組,由「Rm發哥」實際帶被告操作,因操作問題,被
告很快賠光100,000元。「Rm發哥」並稱可破例給被告機
會將獲利賺回,於112年8月7日復向被告稱有老闆願意幫
忙被告補足投資本金之差額,然因投資平台之系統有固定
用戶之設定,只限本人才能購買,所以老闆會先匯投資
到被告帳戶,再以被告帳戶於系統上進行投資買賣,被告
不能亂動老闆匯入被告帳戶內的錢,被告因而於112年8月
22日7時至空軍一號將合庫帳戶金融卡寄給「詹新傑」。
被告迄112年10月18日經合作金庫銀行通知有人報案,並
向「Rm發哥」尋求協助,因未獲回應,始知受騙。
(二)被告此前無任何犯罪紀錄,且案發時為學生,並無匯款、
社會工作及投資經驗,被告於本案遭詐騙損失共計125,21
2元,身兼被害人身分,遭詐騙的金額比原告還多,且自
被告經合作金庫銀行通知為警示帳戶後,被告向詐騙集團
傳送之內容,足認被告自始自終均不知其合庫帳戶已遭詐
騙集團作為利用收受贓款之工具,被告自無過失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受詐騙集團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後,匯款24,000元至 被告之合庫帳戶等情,有網路銀行轉帳截圖1紙在卷可憑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此部分之事實為真。(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採過失責任 主義,即以行為人之侵害行為具有故意過失,為其成立要 件之一。又所謂過失,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 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而過失依其所欠缺之程度為 標準,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具體輕過失(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及 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然在侵權行為 方面,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為斷,亦即行為人僅須有抽象輕過失,即可成立。而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乃指有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 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 結果之發生為準。
(三)原告主張被告縱無幫助詐欺故意,然亦有過失等等,依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應由原告就被告具有過失一 節,負舉證之責。經查,依被告提出之其與LINE暱稱「RM 瞳瞳」、「RM發哥」之對話紀錄觀之(本院卷第75至89、 93至109、113至122、125至140、143至146頁),「RM瞳



瞳」先告知被告工作內容及教導被告如何使用交易平臺並 註冊,其後並由「RM瞳瞳」將被告加入「fA_S00000000」 群組,「Rm發哥」並指導被告如何操作投資獲利,因被告 操作失利,將投資的100,000元賠光,「Rm發哥」則再稱 可幫忙被告,但需提供帳戶,被告因而將合庫帳戶之金融 卡寄至「Rm發哥」指定之地址,可知詐騙集團係先以兼職 訊息誘導被告加入聊天,嗣誘騙被告先提供100,000元作 為投資啟動資金,並使被告相信其已投資失利,只需「Rm 發哥」之幫忙,其係有機會將100,000元取回及獲利之可 能,始進一步提供合庫帳戶予對方,而在投資已確定賠本 之情況下,及參酌被告於事發時約24歲,就讀碩士中,尚 無何社會經驗,依照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 人,在被告之上開情境下,應仍不免發生本件損害之結果 ,故原告主張被告具有過失,應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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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