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46號
原 告 游承翰
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律師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蔡瀚儀
李雯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定有明文。原告雖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3年11月1日具
狀撤回本件訴訟(見卷第373頁),然被告具狀表示不同意
(見卷第389頁),依上開規定,自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
另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原告以會員帳號「00000000a92f4a0ef
873」及「zijie1020」與被告所訂之「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
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遊戲契約)存在。㈡被告應
繼續履行系爭遊戲契約,並繼續提供遊戲角色「草原倉鼠」
、「壹根煙愛上云」遊戲服務(見北簡卷第9頁)。嗣經多
次變更,最終聲明:確認兩造間系爭遊戲契約關係存在,並
當庭以言詞撤回其他聲明,經被告當庭同意其一部撤回(見
卷第399-400頁),核與上述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
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單方
終止兩造簽訂之系爭遊戲契約不合法,兩造間系爭遊戲契約
關係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原告法律上地位處於不安之狀
態,而此不安狀態可由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應認原告提起本
件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前於被告經營之「遊戲橘子數位平臺」分別註
冊會員帳號「00000000a92f4a0ef873」、「zijie1020」,
並以前開會員帳號申辦「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下稱系
爭遊戲)之遊戲帳號「T96e5c9Z000000000000」、「T9a2Z0
00000000000000」(下合稱系爭遊戲帳號),與被告簽訂系
爭遊戲契約,由被告提供伊以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系爭遊
戲之服務,伊於系爭遊戲創設2個遊戲角色「壹根煙愛上云
」、「草原倉鼠」(下合稱系爭角色ID)。伊並無違約情事
,詎自113年1月9日起即無法登入系爭遊戲帳號,被告單方
終止系爭遊戲契約並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提起
本訴等語。並聲明:確認兩造間系爭遊戲契約關係存在。
二、被告則以:系爭遊戲採免費制,玩家無需消費即得進行遊戲
,故伊必須提供公平合理之遊戲環境。113年1月4日至同年1
月7日期間,系爭遊戲後台系統之「DebugRegister Detecte
d」偵測系爭遊戲帳號有多筆異常LOG紀錄(各帳號分別高達
331筆、2727筆),伊與韓國原廠確認前開異常LOG紀錄,大
多判定為Hacking玩家,經遊戲管理者以原廠提供之NGS偵測
系統可測得玩家是否使用外掛程式,系爭角色ID於113年1月
4日至同年1月7日期間測得共有12筆使用「腳本輔助yys6.7b
」外掛程式(下稱系爭非法外掛程式,即非官方設計之程式
,供玩家於未親自遊玩之情況下仍得持續於遊戲中打怪練功
、撿拾寶物、一邊移動一邊施放技能或代替玩家通過遊戲內
測謊機制,以躲避稽查)之紀錄,違反系爭契約第22條第3
項第2款、遊戲管理規則第6點、第7點、第9點約定,伊於11
3年1月9日終止與原告間之系爭遊戲契約關係,原告請求並
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卷第28頁,並依判決格式調整及修正
文句):
㈠「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為韓國原廠開發之線上遊戲,臺
灣地區委由被告遊戲橘子公司在臺代理營運。原告向被告註
冊會員帳號「00000000a92f4a0ef873」、「zijie1020」,
並以前開會員帳號申辦「新楓之谷」之系爭遊戲帳號,再與
被告簽訂系爭遊戲契約,原告於遊戲中創設系爭角色ID。
㈡被告依遊戲管理規則第9條進行稽核,於113年1月9日寄送鎖
定帳號通知書予原告,終止系爭遊戲契約。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無故單方終止系爭遊戲契約,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茲將得心證之理由,說明如下:
㈠原告是否使用系爭非法外掛程式進行系爭遊戲?
⒈系爭契約第18條第1項約定:「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
(即被告)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即消費
者)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再依被告訂定之遊
戲管理規則第9條約定:「玩家如有疑似利用外掛或不當程
式或不正當方式(例如:自動練功、吸怪等…)進行遊戲之
情形,遊戲管理者(GM)的稽核方式共4種:…第三種方式:
遊戲管理者將直接對於玩家不正常遊戲的狀況進行記錄,在
確認玩家因使用外掛或不當程式不當進行遊戲而違反遊戲規
定後進行處罰,違反遊戲規定狀況:…使用外掛或不當程式
自動練功…、鎖定名目:…外掛…、鎖定時間:…終止遊戲合約
…。…」(見北簡卷第91、80-81頁)。
⒉本件被告係依上開遊戲管理規則第9條所定之第三種稽核方式
,由遊戲後台系統自動產出前三名異常LOG次數紀錄,系爭
角色ID於113年1月7日有高達331筆、2727筆遊戲異常紀錄,
被告將「DebugRegister Detected」紀錄與韓國原廠進行確
認,韓國原廠說明擁有異常LOG之帳號,大部分判定為Hacki
ng玩家等情,有韓國原廠說明文件暨譯文、系爭角色ID遊戲
異常紀錄、與原廠完整信件及寄送時間在卷可稽(見北簡卷
第155-159頁、卷第73-86頁),可認原告創設之系爭角色ID
於113年1月7日確實有多筆不正常遊戲狀況之紀錄。再者,
被告依原廠提供之NGS系統進行偵測,流程為被告自蝦皮購
物購得系爭外掛程式檔案上傳至NGS後台,開啟偵測,如玩
家於遊戲中開啟相符之info代碼即可偵測,被告公司員工至
原廠NGS後台撈取使用系爭外掛程式之玩家名單,顯示113年
1月4日至同年1月7日間系爭角色ID有使用系爭非法外掛程式
等情,有NGS系統運作模式、系爭非法外掛程式功能說明、
系爭角色ID使用系爭非法外掛程式之紀錄、蝦皮網址及賣場
截圖、NGS系統示範說明、被告公司員工以NGS系統撈取檔案
說明、被告公司員工辜振豪、林易呈之對話紀錄、外掛程式
賣場5星評價截圖、Chrome瀏覽器下載紀錄及檔案截圖等件
在卷可憑(見北簡卷第93-100頁、卷第55-72、87、173-183
頁),堪認原告確有於113年1月4日至同年1月7日以系爭角
色ID進行遊戲時使用系爭非法外掛程式,應可認定。
㈡被告單方終止系爭遊戲契約為合法:
⒈系爭遊戲契約第18條第3項約定:「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其規定無效: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二.剝奪或限
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即被告)依第19條之規定處
理者,不在此限」;第19條第2項約定:「甲方(消費者)
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
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
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
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
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見北簡卷第91頁),足認被告自行
訂立之遊戲管理規則不得違反兩造間系爭遊戲契約之約定,
且剝奪或限制原告契約上權利,必須符合系爭契約第19條所
定之通知改善程序。
⒉再依系爭遊戲契約第22條第3項第2、4款約定:「甲方(即消
費者)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即被告)依甲方登錄
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二.以利用
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
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
管理規則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3次)以上,經依第19條第2
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見北簡卷第92頁),堪認如利用
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
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之情狀,與單純違反遊戲管理
規則之處罰迥異,消費者如利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破壞遊
戲之公平性,被告得逕行依系爭遊戲契約第22條第3項第2款
約定立即終止契約。至於後者則係單純違反被告自行訂立之
遊戲進行方式,僅於消費者屢次違反,且經被告通知改善仍
不改善,始得終止契約。
⒊另按遊戲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遊戲進行時,玩家必須在電
腦螢幕前親自進行遊戲,若玩家不在電腦螢幕前,但其遊戲
角色仍然在進行需人為手動操作之動作,則該情況皆視為使
用『自動練功』及『非官方提供』之外掛或不當程式進行遊戲;
經遊戲管理者(GM)查緝並記錄情況後,將處罰終止遊戲合
約」;第7條規定:「玩家不可直接或間接安裝/開啟執行、
使用或散佈非官方提供的外掛或不當程式造成玩家角色產生
無敵或消失狀態、異常距離撿拾物品、異常距離攻擊怪物、
進入一般玩家無法到達的位置;或造成怪物異常位移、異常
不動作等等所有『非正常遊戲進行』所出現情況,一經發現,
將處罰終止遊戲合約」(見北簡卷第79-80頁)。上開規定
係被告就遊戲進行所為之規範,且將利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
之行為具體化,如消費者有遊戲管理規則第6條、第7條所定
使用任何「自動練功」及「非官方提供」之外掛或不當程式
進行遊戲或直接或間接安裝/開啟執行、使用或散佈非官方
提供的外掛或不當程式造成玩家角色產生「非正常遊戲進行
」所出現情況,即屬系爭契約第22條第3項第2款約定「利用
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
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得立即終止契約之重大情事
。
⒋查原告於113年1月4日至同年1月7日以系爭角色ID進行遊戲時
使用系爭非法外掛程式,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堪認原告違反
遊戲管理規則第6條、第7條規定,而有系爭契約第22條第3
項第2款所定「利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之情事,揆諸前開
說明,被告自無庸先行通知原告改善,即得逕行終止系爭遊
戲契約,是被告於113年1月9日「鎖定」系爭帳號,終止與
原告間之系爭遊戲契約,並於翌日通知原告,要屬合法。被
告既已合法終止系爭遊戲契約,則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之
系爭遊戲契約存在,即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創設之系爭角色ID確有利用外掛程式進行遊
戲之情事,被告依系爭遊戲契約第22條第3項第2款約定終止
系爭遊戲契約,洵屬有據。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系爭遊戲契
約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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