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91號
TPDM,107,重附民,91,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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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李英豪(兼陳靜香之承受訴訟人)

李俊杰
李佳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廖士彰

鐘丞慧


鄭鈞泰
朱軒賢
吳立言




劉又瑄
施民乾
劉寶疄
吳蕙軒

郭妘霑

林芷安
林新婕
賴炎新
秉政

彌勒塵耀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起訴林瑞基(業經本
院拘提在案)部分,俟林瑞基拘提到案或緝獲後另行審理;原告
起訴李婉菁、郭沛囷部分,待其等繼承人承受訴訟後另行處理,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程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訓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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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