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3號
MLDM,114,聲,53,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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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詹汶澐律師
被 告 羅如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被告之辯護人聲請
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如平限制住居處所變更為「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限制住居處所苗栗縣○○鄉○○村○○
○街0○00號5樓」係被告羅如平之母所居住,因該址時常無人
居住且被告之母對被告之管束力較為薄弱,恐無人可約束、
監督被告日後確實到庭應訊或到案執行,爰聲請變更被告限
制住居處所為「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等語。
二、限制住居處分,乃對於有羈押之原因而無羈押必要之被告,
命令住居於現在住所居所,不准遷移,或指定相當處所
,限制其住居,而免予羈押或停止執行羈押之方法;此處分
之目的在於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防止逃亡,而非
限制被告居住之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
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生活、經濟或其他因素,而有變更
限制住居處所之需要,法院應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
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如被告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表明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必要之事由,法
院倘不為准許,自應說明如予變更將違反原裁定限制住居
的之理由,方與對於基本權利之干預應選擇最小侵害手段之
旨無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擬聲請變更之限制住居處所苗栗縣○○鄉○○村00鄰○○00
號」為具保人即被告之父羅英財戶籍地,非與被告不具相
當關係之任意處所,辯護人於聲請變更限制之住居地址時,
已釋明上情。倘變更限制被告之居所至上址,對於日後應訊
及收受相關訴訟文書並不致產生窒礙,依前揭說明,本件聲
請對於防止被告逃亡之目的尚無妨害,爰准許變更其限制住
居之處所為「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



               法 官 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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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