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3年度,115號
TTDV,113,護,11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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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4154社工員
受 安 置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關 係 人 CA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CA○○○○○○○○-○、CA○○○○○○○○-○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七
日起延長繼續安置參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真
實姓名及年籍詳卷)居家生活環境惡劣,關係人即受安置人
之母CA00000000-0(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之教養能力低落
,受安置人身體質量指數(BMI),皆低於同齡發展數值,
且四肢患有皮膚病,實有照顧不周之情事,自民國112年12
月4日起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並經本院先後以112年度護字第
88號、113年度護字第17、44及80號裁定繼續及延長繼續安
置受安置人。本件家庭重整處遇期間,關係人聘請居家清潔
人員協助處理,改善室內空間環境,儲存空間與受安置人房
間內堆積雜物已大部分清除,過往堆積於屋外、客廳及浴室
垃圾已清運,然廚房及個人房間衛生與整潔狀況仍不佳,經
近期聯繫、訪視觀察關係人配合態度轉變消極,尚有需改進
之處。工作及經濟部分,關係人透過友人介紹從事看護工作
,後續有意至長照機構擔任居服員工作,關係人現有臺東就
業中心就服員提供媒合服務,惟關係人工作意願低落且態度
消極,持續追蹤就業媒合情形。聲請人評估關係人對於受安
置人之照顧與教養知能薄弱需提升,於113年2月開設強制性
親職教育提升關係人親職照顧功能,業已完成包括團體課程
之全部課程時數。親子關係維繫部分,113年9至11月關係人
皆主動申請親子會面,聲請人依申請協助安排,親子會面情
形穩定,將持續安排漸進式會面與短暫返家維繫彼此親情。
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
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
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
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
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
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
,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
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個案法
庭報告書、保護個案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案家家庭環境
照片及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0號裁定各1份為證(均置於本院
卷附證物袋),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護字第80號卷
宗核閱無訛;另聲請人之非訟代理人到庭陳稱:關係人已經
完成包含團體課程之全部強制性親職教育,惟目前尚未能穩
定就業,每月均會安排受安置人與關係人會面,原本計劃於
114年1月28日漸進式返家,但因關係人住處目前處於遭停電
狀態,評估尚不宜返家,至於春節期間會面部分,仍有待評
估等語;關係人則到庭陳稱:對於聲請人聲請事項及主張之
事實理由,均沒有意見;有去找工作,然因接近過年,目前
比較不缺人,年後工作機會會增加,所以年後就會去擔任長
照人員,伊真的有積極在找工作,偶爾會去醫院或居家接一
些個案。本來有準備電費要繳納,但後來那時候剛好錢不夠
,因此沒有繳費就遭斷電,伊會想辦法復電,除夕至初二期
間,工資會二倍薪資,伊會努力工作;與受安置人會面期間
互動很好,像是朋友的聊天,會跟伊分享學校的事情,過年
因為家裡沒電的關係,縣府可能要再評估受安置人返家部分
等語;受安置人亦到庭陳稱:有與關係人會面,在機構與學
校之適應情況良好;因關係人沒有繳電費,致住處目前處於
斷電狀態,因此對於過年是否返家,沒有想法,對於延長安
置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63至68頁),堪認聲請人上揭
主張屬實。另經本院職權送請家事調查官對於關係人及受安
置人進行調查訪視評估,據覆略以:受安置人均已適應機構
生活,雖希望返家與關係人同住,但對於關係人是否能維持
工作及環境衛生,均有疑義;另就關係人住所現況及工作穩
定度等進行評估,其能力尚未達可使受安置人在家穩定生活
之狀態,本件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性等語,有本院113年度
家查字第109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至
59頁)。本院參考上開調查報告,兼酌受安置人均正值學齡
階段,欠缺自我保護之能力,且無其他親屬得協助照顧受安
置人,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之生命身體有立即危
險,且若非延長繼續安置,恐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
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童毅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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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