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4年度,6號
TPDV,114,勞簡,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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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柯亞彤
被 告 王心芯維納斯動物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
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
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訂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心芯維納斯動物醫院係雇主,其主營業
所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且原告無於本院管
轄地提供勞務之事實,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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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