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060號
TPDV,113,除,2060,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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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60號
聲 請 人 張婕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05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以下金額為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陸慈儀 瑞興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113年8月25日 78,510元 QK0962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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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