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獻中
選任辯護人 陳育瑄律師
陳文禹律師
江嘉芸律師
被 告 林上紘
選任辯護人 魏婉菁律師
張復鈞律師
被 告 張其元
選任辯護人 鄭智陽律師
楊承遠律師
連家緯律師
被 告 楊鳳珠
選任辯護人 許永欽律師
李益甄律師
施苡丞律師
被 告 林裕國
選任辯護人 賴文萍律師
郭瑜芳律師
被 告 戴雨金
選任辯護人 童有德律師
游子毅律師
被 告 施雅鳳
選任辯護人 蕭奕弘律師
徐翌菱律師
被 告 鄭宜婷
選任辯護人 陳育騰律師
被 告 熊原裔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洪 語律師
張皓雲律師
被 告 陳達寓
選任辯護人 白丞堯律師
被 告 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arvest Gl
obal Holding Pte Ltd.)
代 表 人 張其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6029、6030、6031、6032、6033、9254、15723、16281、16
49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0198、23585、23586、2
3587、24946、28698、35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許獻中、林上紘、張其元、楊鳳珠、林裕國、戴雨金、施雅
鳳、熊原裔、陳達寓、賽席爾商豐盛環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各犯如附表甲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各
編號「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二、鄭宜婷被訴部分無罪。
三、扣案如附表乙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背景事實說明:
㈠許獻中(暱稱Konstonlany、JC)於民國108年至109年間,擔 任香港設立之阿格斯虛擬貨幣交易所(Algo Cipher【起訴書 誤載為Cypher,逕予更正】Decentralised Exchange,下稱 阿格斯交易所,官方網址為「www.acdex.io」,並有在外匯 交易平臺MetaTrader4【下稱MT4平臺】上,註冊阿格斯交易 所,詳細資料見附表一編號1)之業務推廣經理(對外稱「總 裁」),負責阿格斯交易所之行銷業務,推廣阿格斯交易所 之ACT幣(Algo Cipher token)、比特幣、乙太幣等虛擬貨 幣及外匯保證金交易(對外名稱「雙倉對沖外匯息差交易」 ,方式係投資人依指示將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下稱泰達 幣】匯入指定錢包後,於所申設帳號下同時開設2個帳戶,1 個帳戶有息、1個帳戶無息,交易相同外國貨幣或虛擬貨幣 【如美金對歐元、美元對比特幣、黃金對美元等】,帳戶分 別看空與看多,損益平衡後,投資人每日均得領取有息帳戶 之隔夜利息,辦理出金,下稱外匯息差交易),並曾於108年 3月間以個人名義收購依澳大利亞法律設立,持有金融服務 證照之TRADE V GROUP PTT LIMITED(收購後更名為ACDEX P TY LTD,下稱澳洲ACDEX公司,證照號碼:464367,詳細資 料見附表一編號2)公司股權(收購方式:以許獻中持有, 依安奎拉法律設立之Perfect Service International Hold ings Ltd【下稱Perfect公司】持有澳洲ACDEX公司股權,詳 細資料見附表一編號4)。嗣阿格斯交易所對外改稱為澳洲A CDEX券商,許獻中再於109年4月24日將Perfect公司股權移 轉給大陸地區人民邱啟順(登記至邱啟順指定之越南籍人頭 TRAN THI QUYNH TRANG名下)。 ㈡吳震烽(暱稱Ken,涉犯違反銀行法等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通緝中)為阿格斯交易所之大股東 ,延攬許獻中至阿格斯交易所任職,負責阿格斯交易所系統 建置及相關營運決策,其所控制、依香港法律設立之采狄科 技有限公司(Trussti Technologies Limited,下稱香港采 狄公司,詳細資料見附表一編號7)負責建置、維護阿格斯 交易所(嗣改稱澳洲ACDEX券商)在MT4平臺上下單交易之系 統。
㈢林上紘為薩摩亞商大華新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華新瑞公 司,112年11月10日廢止登記)之負責人,經友人介紹認識
許獻中後,開始在阿格斯交易所進行虛擬貨幣、外匯息差交 易,進而參與阿格斯交易所、澳洲ACDEX券商對外招攬投資 人、行銷推廣事宜,自108年7月間起,除與大華新瑞公司之 熊原裔合作,在澳洲ACDEX券商之MT4平臺上架設「FindeX富 得世」(網址為:「findex.win」,下稱FindeX)網站,以號 稱擁有智能Fintech系統,以智能演算、趨勢分析、廣大數 據降低投資風險、掌握致勝基點,或外匯社群跟單平臺等方 式,就澳洲ACDEX券商提供之期貨提供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 ,在臺招攬不特定人透過FindeX投資阿格斯交易所(後改名 為澳洲ACDEX券商)之外匯息差交易以外,亦以澳洲ACDEX券 商行銷總監(Marketing Director)之身分,對外簽署公告 ,復於108年10月1日、109年1月1日,兩度以澳洲ACDEX券商 執行長(CEO)之身分,對外與劉光才、劉光才依英屬維京 群島(BVI)法律成立之豐盛環球資本有限公司(Harvest G lobal Captial Ltd,未在臺灣登記分公司之境外公司,下 稱豐盛環球資本公司)簽立合作及保密合約,後續亦出席、 推廣109年1月1日起所發行之豐盛基金活動(包含大型券商 活動,亦會在部分小型說明會到場)。嗣因許獻中、吳震烽 告知澳洲ACDEX券商有投資款遭盜用之情形,林上紘乃於109 年9月7日與邱啟順簽立契約,經邱啟順移轉而取得阿格斯交 易所、澳洲ACDEX公司、Perfect公司之股權,實際成為澳洲 ACDEX券商負責人,再於111年1月21日經吳震烽移轉而取得 香港采狄公司股權,實際成為香港采狄公司之負責人。 ㈣張其元(暱稱Athony)為大華新瑞公司之財務長,長期為林 上紘經營之公司處理財務事宜,並於林上紘參與澳洲ACDEX 券商之經營,對外合作並成為澳洲ACDEX券商之負責人時, 均擔任澳洲ACDEX券商財務長,再因林上紘涉及另案刑事案 件,而於111年5月10日起接續林上紘擔任澳洲ACDEX公司、P erfect公司之負責人,期間負責所有公司設立、帳戶及財務 金流事宜,並管理、運用所有投資人之投資款。張其元復應 劉光才之要求,擔任劉光才依賽席爾法律成立之豐盛環球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Harvest Global Holding Ltd,未在我國 辦理分公司登記,僅曾登記過辦事處,下稱豐盛環球控股公 司,董事長為劉光才)之董事及臺灣境內代表人。 ㈤熊原裔(暱稱Albert)為大華新瑞公司之股東及業務總監, 透過許獻中、林上紘、張其元得知阿格斯交易所(後改稱澳 洲ACDEX券商),並在阿格斯交易所(後改稱澳洲ACDEX券商 )MT4平臺上從事外匯息差交易,嗣於108年7月在該平臺上 ,以大華新瑞公司名義在阿格斯交易所(後改稱澳洲ACDEX 券商)上開倉(即前述與林上紘共同創設之FindeX),擔任
FindeX之執行長。
㈥陳達寓經友人介紹而認識熊原裔,進而在FindeX上開設帳戶 ,透過阿格斯交易所(後改稱澳洲ACDEX券商)從事外匯息 差交易。
㈦劉光才(暱稱Roger,涉犯違反銀行法部分,經臺北地檢通緝 中)於108年9月間經友人介紹而認識林上紘,起初自行投入 外匯息差交易,後因認有利可圖,乃購入豐盛環球資本公司 ,以該公司與澳洲ACDEX券商合作,並於109年1月間起,在 臺灣陸續以豐盛環球控股公司、豐盛環球資本公司、Harves t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下稱豐盛環球投資公司, 負責人為戴雨金)為投資管理機構(下合稱豐盛環球控股公 司等3家公司,嗣豐盛環球控股公司於110年12月20日公告與 旗下豐盛環球資本公司、豐盛環球投資公司合併,合併後以 豐盛環球控股公司為存續公司),將外匯息差交易包裝為「 豐盛豐收環球控股私募基金」(Great Harvest Global Hol ding Fund)、「豐盛環球外匯息差收益基金」(Harvest Glo bal FX Rollover Fund)1號至4號等投資基金(相關基金名 目眾多,詳細資料見附表二編號3-1至3-7,下合稱豐盛基金 )對外發行,並對外招攬投資人購買。
㈧施雅鳳(暱稱Venessa)經劉光才介紹進入豐盛環球資本公司 (嗣豐盛環球控股公司等3家公司合併,改為豐盛環球控股 公司)任職,在公司內擔任最高主管(內部員工稱其為老闆 、總經理),除與劉光才共同享有部分決策權,決定基金操 盤情形,亦會於豐盛基金之招攬說明會到場協助、顧場,更 係該公司與銷售總代理StartRich公司、澳洲ACDEX券商間之 聯繫窗口,全權負責處理投資人申購豐盛基金之行政、金流 等事宜,更會製作豐盛基金之績效報表提供張其元給付業務 傭金、客戶配息、客戶到期還本及支付員工薪資、雜費。 ㈨戴雨金(暱稱Sherman)係劉光才之友人,為依賽席爾法律成 立之StartRich Counsulting Pte Ltd(下稱StartRich公司 ,未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另稱「首富公司」)、豐盛環 球投資公司之負責人,於劉光才發行豐盛基金,林上紘與張 其元發行鴻運基金後,以StartRich公司係總代理商之身分 ,在臺灣對外招攬投資人購買,進而獲取招攬之傭金。 ㈩楊鳳珠(暱稱Yang)、林裕國(暱稱Eagle)為夫妻,兩人均 為戴雨金之友人,於108年間經戴雨金介紹而認識劉光才, 進而於109年1月間起陸續投資豐盛基金,以及透過劉光才在 澳洲ACDEX券商之MT4平臺上代操外匯息差交易,嗣楊鳳珠亦 在StartRich公司之團隊下帶領業務,在臺灣對外招攬投資 人購買豐盛基金,進而獲取招攬傭金。楊鳳珠另係定豐地產
開發有限公司、定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及定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林裕國則係依英屬維京群島法律成立, Start Rich Wealth Management Corporation(下稱Start Rich Wealth公司)之負責人。
二、許獻中、吳震烽、林上紘、張其元均明知客戶向期貨商繳付 外幣保證金後,隨時應其之請求,於保證金之數倍範圍內, 在外匯市場從事不同幣別間之買賣交易,無需實際交割,當 日或到期前以反方向交易軋平,僅結算買賣差價之外匯保證 金交易(即前稱之外匯息差交易),係屬期貨交易法第3條 第1項第4款規定之槓桿保證金契約,為期貨交易之一種,應 受期貨交易法規範,且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須經主管機關 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下稱金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 可證照,始得營業,且其等並未取得槓桿交易商之證照,竟 共同基於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之犯意聯絡,經友人介紹認識 後,於108年間共同在臺灣招攬不特定民眾至MT4平臺上開設 之阿格斯交易所(後改名為澳洲ACDEX券商)投資外匯息差 交易,方式係投資人於「www.acdex.io」網頁上註冊帳號, 依指示將泰達幣匯入指定錢包後,即可以100倍槓桿方式, 交易匯入虛擬貨幣價值100倍之外國貨幣或虛擬貨幣,並於 所申設該帳號下同時開設2個帳戶,1個帳戶有息、1個帳戶 無息,交易相同外國貨幣或虛擬貨幣(如美金對歐元、美元 對比特幣、黃金對美元等),帳戶分別看空與看多,損益平 衡後,至「acexapp.com」領取有息帳戶之隔夜利息,辦理 出金(詳細投資人、投資情形見附表三)。
三、熊原裔亦明知外匯息差交易係屬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第4 款規定之槓桿保證金契約,為期貨交易之一種,應受期貨交 易法規範,且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未經金管會許可,不得 經營期貨經理業務,且其未經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竟與林上紘、張其元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期貨經理、顧問業務 之犯意聯絡,於108年7月(起訴書誤載為10月)間起,如前 述擔任FindeX之執行長,在臺招攬、媒介不特定人透過Find eX投資阿格斯交易所(後改名為澳洲ACDEX券商)之外匯息 差交易,並於109年7月22日以後(起訴書誤載為109年9月7 日),改集合原先自行操作之投資人資金,共同以FindeX M FO(FindeX家族辦公室)名義在MT4平臺上之澳洲ACDEX券商 開立帳戶(倉位,即轉換水池),邀請投資人涂宮強等人將 在FindeX帳戶內之虛擬貨幣,轉由熊原裔以FindeX系統操盤 、管理之個人帳戶進行外匯息差交易(即代操),嗣熊原裔 因與澳洲ACDEX券商就出金問題有所爭議,乃於110年4月間 終止FindeX MFO之營運,並與澳洲ACDEX券商協議退還投資
人之款項(詳細投資人、投資情形見附表五)。四、陳達寓亦明知外匯息差交易係屬期貨交易法第3條第1項第4 款規定之槓桿保證金契約,為期貨交易之一種,應受期貨交 易法規範,且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未經金管會許可,不得 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且其未經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卻因從事外匯息差交易獲利,竟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業務 之犯意,對外自任講師,依阿格斯交易所之招攬獎金制度( 經理人制度IB)對外招攬他人為其下線從事外匯息差交易, 並自108年間起至109年8月間止,透過通訊軟體群組,或在 臺北市京站廣場早餐店、上島咖啡館、吉拿圈咖啡、新北市 三重區之星巴克咖啡等地,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一對 一教導邱丞蔓、林雨臻、謝佩蓉、彭鈺茗等人在FindeX上登 記註冊帳號及並匯入泰達幣進入指定錢包,進行匯息差交易 ,並指導K棒指標等技術、獲利分析及進出場時機,藉此收 取每人新臺幣(下未稱幣別者同)各3萬元之教學費用作為 報酬。
五、林上紘、張其元如前述,早於108年7月間起即參與阿格斯交 易所、澳洲ACDEX公司之對外行銷、經營,嗣林上紘於109年 9月7日正式取得阿格斯交易所、澳洲ACDEX公司、Perfect公 司股權,成為澳洲ACDEX券商負責人,張其元則擔任澳洲ACD EX券商之財務長(CIO),兩人在此過程中,明知澳洲ACDEX 券商資金不足,無法將款項上拋給上手合法券商,故均無意 將所收受之投資款(包含阿格斯交易所以來投資人匯入張其 元名下FTX、OKX或幣託交易所等錢包地址之虛擬貨幣泰達幣 ),實際用於對客戶招攬投資之交易內容,反而將收受之投 資款以「後金補前金」模式(即以後投資人匯入之部分投資 款,作為支付前投資人配息、返還本金之款項)運用,或者 挪作自行投資項目使用,持續擴大吸金規模,分別以下列不 同投資方案對外收受投資款、吸收鉅額資金(下述均係109 年9月7日後之投資):
㈠林上紘、張其元及吳震烽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延續先前外匯息差交易 之模式,以家族基金、家族辦公室之名義,宣稱澳洲ACDEX 券商收受上開款項係從事外匯息差交易,得藉此交易獲利, 使林裕國、楊鳳珠、黃振發、黃益聯(林裕國以下之人由劉 光才在澳洲ACDEX券商帳戶內代操上開投資款)、邱奕珩等 人誤認上開款項確實用以投資外匯息差交易而交付美金或泰 達幣(詳細投資人、投資情形見附表四)。
㈡林上紘、張其元及吳震烽均明知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約定返還本金,或以任何名義,向不
特定人或多數人收受款項,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為 求獲取投資人之投資款,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非法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向早期投入阿格斯交易所之 投資人張芳菁、朱勝利等人,以鴻運家族尊爵理財辦公室名 義,透過邀請制加入,以類異名調倉方式將投資人原投資帳 戶內之餘額轉至鴻運家族尊爵理財辦公室(下稱鴻運MFO) ,交由張其元代操(MT4平臺帳號:00000000),向投資人 宣稱投資鴻運MFO可享有家族辦公室大資金之彈性及多樣化 ,擁有專業投資風控團、各方資深外匯專家共同管控獲利均 值,除有穩定獲利外另可保本,使上開投資人誤認投資款確 實用於專業團隊交易,同意移轉帳戶內之美金或泰達幣至鴻 運MFO之MT4平臺帳戶(詳細投資人、投資情形見附表七)。 ㈢林上紘、張其元、吳震烽、劉光才、施雅鳳、戴雨金、楊鳳 珠均明知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約定返還本金,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收受款 項,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卻為求獲取投資人之投資 款(林上紘、張其元、吳震烽)或招攬投資分得之傭金或薪 資(劉光才、施雅鳳、戴雨金、楊鳳珠),共同基於非法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林上紘、張其元、吳震烽另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無證據證明施雅鳳、戴雨金、楊鳳珠就此部分亦有詐欺 取財之故意,另詳後不另為無罪部分),由劉光才在臺灣陸 續以豐盛環球控股公司等3家公司名義,將外匯息差交易包 裝成海外發行之豐盛基金,張其元則以Hong Van Global In vestments Ltd(鴻運環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運投 資公司,詳細資料見附表一編號17,由林上紘、張其元共同 成立之公司,張其元為代表人)名義,將外匯息差交易包裝 成海外發行之發行「鴻運基金」1號至3號(Hong Van Globa l Fund,下合稱鴻運基金,詳細資料見附表二編號4-1至4-3 ,劉光才、戴雨金亦有參與,並共同對外解說、招攬投資人 ),自109年1月10日豐盛基金開始推行之日起,利用民眾不 明其交易內容且可避稅之誘因,透過澳洲ACDEX券商召開之 大型推廣活動(109年5月3日在臺北文華東方酒店舉辦之澳 洲ACDEX券商亞太區營運總部成立暨國際基金戰略合作發布 會,下稱文華東方發布會),並找來不知情之外國英文老師 「杜山姆」假冒為澳洲ACDEX券商代表,臺灣總代理StartRi ch公司則以戴雨金、楊鳳珠與其等旗下之業務人員,負責銷 售,以頻繁召開實體、線上說明會(由戴雨金、劉光才及豐 盛環球資本公司員工出面講解基金運作模式、獲利方式、申 購流程而推銷購買基金)、業務訓練或介紹身邊友人之方式
,施雅鳳則會以說明會到場協助、顧場,負責指導豐盛環球 資本公司員工處理投資人申購豐盛基金、鴻運基金行政、金 流及操盤,並與總代理及券商窗口對接之方式,共同對外宣 稱豐盛基金係豐盛環球控股公司等3家公司旗下之基金,鴻 運基金係鴻運投資公司旗下之基金,該等基金係投資外匯息 差交易,使用雙帳號雙平衡方式,輔以自動化AI警報系統, 保證金自動調倉,動態平衡,且上開基金持有香港萬卓公司 牌照,由臺灣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監管人,每半年配息1次, 年投資報酬預計為10-18%(詳細內容見附表二編號3-1至4-3 ),風險低,更於申購書內記載「當交易經紀商庫存費調降 而影響至無法給出分配市場收益時,申購合約將即日停止, 並於停止日起30日退還申購金額(即保證返還本金)」之保 證返還本金條款,進而對外招攬如附表六、附表六之1所示 之不特定多數人購買豐盛基金、鴻運基金,使投資人誤認上 開款項確實用以投資外匯息差交易,而簽立基金認購申請書 ,並依指示匯款美金至劉光才、林上紘或張其元指定、實質 掌控之帳戶(詳細投資人、招攬人、投資情形、投資標的、 匯款帳戶均見附表六、六之1),以此方式與不特定多數人 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收受款項,澳洲AC DEX券商因豐盛及鴻運基金所收受之款項高達美金6295萬933 1元、447萬9780元。
㈣劉光才、張其元及戴雨金均明知外國公司未在我國辦理分公 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我國境內經營業務,然為招 攬投資人購買豐盛基金,劉光才、張其元竟共同基於以未在 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之豐盛環球控股公司名義在臺灣經營業 務之犯意聯絡,戴雨金基於以未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之St artRich公司、豐盛環球投資公司名義在臺灣經營業務之犯 意,分別在臺灣以豐盛環球控股公司、StartRich公司及豐 盛環球投資公司名義,對不特定多數人銷售、招攬購買豐盛 基金。
㈤林上紘、張其元復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使用張其元或林上 紘設立、實質控制之四維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四維公司)、 寶源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源公司)、紘威傳媒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紘威傳媒公司)、紘威資產管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紘威資產公司,上開4家公司合稱紘威傳媒公司 等4家公司)之銀行帳戶,作為其等在臺灣收受犯罪所得之 中介點,將部分犯罪所得款項分次匯至上揭公司之帳戶、劉 光才個人銀行帳戶,再轉匯至張其元在彰化商業銀行之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張其元彰銀4800個人帳戶 ,金流詳見附表九、附表十),或以上開公司支付薪資、招
攬傭金,或以上開公司名義捐款給林上紘所設立之財團法人 臺北市勝慈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勝慈基金會),再予以提 領花用,繳交林上紘之信用貸款、房屋貸款、信用卡費用、 裝潢等私人花費,製造金流斷點,進而掩飾、隱匿上揭犯罪 所得之去向、所在(上開公司於112年間陸續解散、廢止公 司登記)。
六、林裕國為楊鳳珠之配偶,透過數十年友人戴雨金介紹而認識 劉光才,自109年1月起,與楊鳳珠共同購買豐盛基金及投資 外匯息差交易(委由劉光才代操)。林裕國雖未直接對外銷 售、招攬投資人購買豐盛基金,或參與StartRich公司之業 務運作,然其知悉豐盛基金具有約定返還本金及高額利息之 約定,且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約定返還本金,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收受款 項,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規定,卻在知悉楊鳳珠與 StartRich公司及旗下業務人員負責對外銷售豐盛基金,據 此獲取傭金之情形下,基於幫助楊鳳珠銷售豐盛基金而非法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於109年5月3日文華東方發布會 ,澳洲ACDEX券商宣傳豐盛基金、鴻運基金時到場並上臺剪 彩,與楊鳳珠一同與投資人寒暄、表示自己亦有購買,贊同 豐盛基金、鴻運基金運作之意思,以此方式對楊鳳珠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之行為施以助力。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證人巫春杰、吳孟雯、張文穎、黃健華、朱文華、吳冠勳、 莊子皜於偵訊中證述之證據能力: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
㈡經查,巫春杰、吳孟雯、張文穎、黃健華、朱文華、吳冠勳 、莊子皜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據其等具結擔保證 述之憑信性,復無證據足認上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 前揭規定,此部分證述自有證據能力。本院復於審理時傳喚 巫春杰、吳孟雯、張文穎、黃健華、朱文華、吳冠勳、莊子 皜到庭,賦予爭執此部分證據之被告施雅鳳(下稱施雅鳳) 及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應認已經合法調查而得 為證據。
二、本判決其餘引用被告許獻中、林上紘、張其元、楊鳳珠、林 裕國、戴雨金、施雅鳳、熊原裔、陳達寓、豐盛環球控股公 司(下分稱姓名,合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陳述,檢察官、引用證詞部分之各該被告及辯護人迄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或已同意有證據能 力(金重訴卷二第320頁、卷三第14頁、卷四第19、405、43 6頁、卷五第210頁、卷十一第32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 ,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其餘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 均具關聯性,且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㈠訊據林上紘坦承本案全部犯行,僅辯稱:林上紘未參與豐盛 環球控股公司之成立、豐盛基金之設計與發行,且內外業務 往來、金流均係張其元一手包辦,是其參與本案之程度輕微 ,對案情之瞭解與認知有限云云。
㈡訊據張其元固坦承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非法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洗錢等罪嫌,然矢口否認有何涉犯未經辦理分公司 登記而以外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其所代表之豐盛環球控 股公司亦矢口否認有何涉犯法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應科處罰金之罪,並辯稱:豐盛環球控股公司辦事處之 設立,僅係因劉光才稱需要1間國外公司供其員工投保勞保 、健保,然設立後未進行任何業務及保險投保即廢止登記, 並未進行豐盛基金之銷售業務云云。
㈢訊據施雅鳳固不否認其在豐盛環球資本公司任職,負責處理 該公司行政、金流事宜、協助說明會,並係該公司與StartR ich公司聯繫窗口,會製作豐盛基金之績效報表提供張其元 給付業務傭金、客戶配息、客戶到期還本及支付員工薪資、 雜費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 ,並辯稱:施雅鳳在豐盛環球資本公司內僅擔任領取固定薪 資之資深行政人員,並未參與豐盛基金之銷售,亦未招攬投 資人購買豐盛基金,且豐盛基金並未保證返還本金,文宣上 亦記載有風險,不保證市場收益,並不符合非法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之構成要件云云。
㈣許獻中、熊原裔、陳達寓、楊鳳珠、林裕國、戴雨金均坦承 本案犯行。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下列事實有相關證據可佐,均堪認定
1.本案相關公司眾多,相關公司之名稱、與本案關聯性、公司
登記情形及相關人員等細節,詳見附表一所示,並有附表一 「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資證明。
2.本案相關投資方案眾多,相關投資方案之名稱、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或招攬人、收受資金方式、投資內容等細節,詳見 附表二所示,並有附表二「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資證 明。
3.本案投資人投資外匯息差交易(附表三、附表四)、FINDEX MFO交易(附表五)、豐盛基金及鴻運基金(附表六、附表 六之1)、鴻運MFO交易(附表七)之投資標的、時間、金額 、入金方式等細節,詳見各附表所示,並有各附表「卷證出 處」欄所示之證據可資證明。
㈡認罪部分
上揭事實,業據林上紘、張其元(除豐盛環球控股公司部分 )、許獻中、熊原裔、陳達寓、楊鳳珠、林裕國、戴雨金於 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彼此間之證述,以及附表三至 七所示投資人之證述(見各附表「卷證出處」欄)大致相符 ,並有投資人之基金申購書、匯款證明、豐盛基金及鴻運基 金文宣(他9308卷一第19-63、111-127頁,偵15723卷第197 -201、211-215頁)、發布會照片、澳洲ACDEX券商清算公告 (他9308卷四第435-437頁)、鴻運MFO文宣(偵6029卷一第 335-405頁、偵6029卷七第159-161頁)、紘威傳媒公司等4 家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電子檔及金流圖(偵15723卷第737-7 65頁)、阿格斯品牌資產暨經營權轉讓同意書、林上紘以Am bro Lin Escareno名義持有Perfect公司股權證明書及契約( 偵6029卷四第455-461頁)、豐盛基金說明會或相關活動照片 (偵16281卷三第806、808頁,金重訴卷九第265-323頁)、 豐盛基金文宣(偵16281卷第255頁)、銷售豐盛基金之業務團 隊群組對話紀錄截圖(他9308卷四第149-186頁)、扣案熊 原裔筆電內之FindeX推銷簡報(偵6029卷四第420-430頁)、F indeX文宣資料、鴻運基金收據、FindeX之DM、鴻運基金網 站資料與電子郵件(偵6029卷一第513-525、531-603頁), 本院勘驗文華東方發布會剪綵儀式、劉光才與戴雨金致詞、 豐盛基金宣傳介紹影片、豐盛基金業務澎湖高豐旅遊戰報影 片之勘驗筆錄(金重訴卷十第99、401-416頁)等在卷可佐 ,足認林上紘、張其元、許獻中、熊原裔、陳達寓、楊鳳珠 、林裕國、戴雨金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㈢林上紘、張其元確有參與豐盛、鴻運基金之發行及招攬 1.林上紘雖辯稱其與豐盛基金之設計與發行無關,其與張其元 亦均辯稱其等係於林上紘109年9月7日取得阿格斯交易所、 澳洲ACDEX公司、Perfect公司股權,成為澳洲ACDEX券商之
負責人後,始參與澳洲ACDEX券商之運作云云。 2.然查,許獻中係於108年3月間以名下Perfect公司收購澳洲A CDEX券商之股權(相關證據見附表一編號2、4「卷證出處」 欄,該澳洲公司係於該時即108年3月14日始改名為ACDEX【 偵6029卷第194頁】),而林上紘、張其元早於108年至109 年間,許獻中對外仍為阿格斯交易所、澳洲ACDEX券商總裁 時,即開始參與澳洲ACDEX券商之運作,豐盛、鴻運基金之 發行與招攬,有相關證據如下:
⑴投資人供述
證人 證詞內容 卷證出處 熊原裔 林上紘於107年底、108年初還是今日傳媒董事長時,一位許獻中來找他推廣辦公室在香港的Algo cipher所經營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後來又稱Algo cipher買下澳洲券商ACDEX,許獻中就請林上紘幫忙推廣招募臺灣投資人至acdex.io網站開戶交易外匯商品。開戶後會員可進入acdex.io網站後臺,以後臺配予的一組帳密至MT4交易平臺下單,後來林上紘就與許獻中共同舉辦大型券商說明會,在媒體發布新聞,一起招攬投資人。當時曾擔任兆豐新媒體公司、今日傳媒公司及大華新瑞公司財務長的張其元也負責acdex.io相關業務,所以我與劉驊昀都是張其元下面的客戶。 偵15723卷第32頁 我之前都在林上紘公司上班,當他跟我提出設立FindeX平臺作為外匯知識的交流時,我也相當認同這個理念,為了讓我去推廣這個平臺,所以林上紘給我執行長的職稱以利跟各單位洽談。 偵6029卷四第410頁 邱奕珩 我總共被騙1300多萬元美金,期間是108年底到112年,最一開始是許獻中、吳震烽、吳錦文有一家一開始叫做阿格斯交易所的公司,後來他們改名叫做ACDEX,改名過程中,在109年底ACDEX的董事長就換成林上紘。當時林上紘、許獻中會告知我從新加坡的管理公司匯款給澳洲,當時是說林上紘在臺灣的公司協助轉匯服務,我要匯款給林上紘的大華新瑞公司,許獻中、林上紘跟我說這是委託給他們,即券商代表做外匯對沖交易的錢。我最先是透過王建德認識許獻中、林上紘、張其元,當時這三人同時在場,總裁是許獻中,證券公司的系統公司負責人是吳震烽,我在108年底知道的資訊就是這樣。 偵6029卷四第345-354頁 108年10月後我透過侯明罡、王建德認識林上紘、張其元、許獻中,當時這間交易所的名字是阿格斯交易所,那時候林上紘、張其元、許獻中都是阿格斯交易所裡面的人,許獻中是執行長,林上紘、張其元也跟我說他們是這個公司的人,一個代表業務、一個代表會計。 金重訴卷八第330-331頁 高淯蕙 我與林上紘一家人關係密切,我也將林上紘女兒當作自己的女兒疼愛。108年間,林上紘向我介紹Acdex外匯息差商品,當時我覺得該商品配息穩定,109年間,林上紘建議我將外匯息差商品的投資款轉移到鴻運基金,告訴我張其元會負責操作,我聽完後覺得這樣滿方便的,加上外匯息差交易商品一直以來都很穩定,就決定投資鴻運基金,我陸續投資鴻運基金約30萬元,媽媽劉媛珠投資約600多萬元、表姊陳惠美及姪女葉桓均共投資約300多萬元、朋友張瓊文投資約250萬元。林上紘有和我說過「保本」、「返還全額本金」、「保證獲利」或「獲利穩定」這些話語。 偵6029卷四第33-36頁 朱勝利 我於109年4月左右投資,一開始是我同事帶我去張其元他們公司聽海外隔夜息的操作,我先認識張其元,透過張其元的聚會去他們公司聽解說,後來在那邊認識林上紘,這是在鴻運基金之前,投資沒有標的名稱,它就是在澳洲的券商開8 帳號、9 帳號,一個是做空、一個是做買,鎖住標的要賺它的隔夜利息,我當時就有投資,6月後又再投資鴻運基金,因為隔夜息你要去盯盤,有時候盤中幅度大,整個會被沖掉,我們就反映給張其元,張其元說後面會推出一個商品,叫我們每天不用去調倉,就全部把錢放到鴻運基金這個大資金池裡面,由他們這邊去主導、操盤,每個月就這樣,我們不用再去調倉,每個月他們操作的模式有獲利,就可以去分得利息出來。 這個投資及基金,說明會主要是張其元在講解,他有簡報,平均獲利可能就是會有1%到10%,他依不同的%數收取不同級距的手續費,也有上面有寫到成本不流失,穩定獲利的內容。林上紘沒有講解,但有拿他的名片說是CEO、開場白致詞,說後面就是由財務長張其元來服務解說,張其元也有說林上紘是他老闆,澳洲ACDEX券商的老闆,我知道都是張其元在操盤,張其元後來就由財務長變成投資長。我是在辦公室見到林上紘2次,他知道我們是來瞭解鴻運MFO,因為林上紘有來介紹,知道我們到了,也知道他們要推出什麼產品,他有提到鴻運MFO,詳細內容則是由張其元解說。 金重訴卷八第39-49頁 林柏維 我和林上紘認識十多年,109年3、4月左右,林上紘和其妻子陳厚亘邀請我去林上紘公司聽其公司財務長張其元介紹鴻運投資理財項目,當時他們有給我們很多投資資料,109年6月29日我有匯入泰達幣16萬4769顆到張其元指定的帳戶,投資內容是外匯交易,他們每天都會把交易項目在網站上公布,所以我們也每天都會上網看買的項目是賺錢還是賠錢,之所以會投入,是因為林上紘家裡親戚都投入,我們也因此想說可以投入。林上紘說基金是由張其元代為操作,在每個月會將獲利存入我所開立的帳戶内,112年10月2日,他們又寄信通知我,我的帳戶內泰達幣的金額,鴻運基金的交易都是用泰達幣,交易的標的是外匯,每天買的內容不一樣,可能買美元、歐元等,是張其元操作。我們簽約2年,他們說時間到全部的錢都可以領回,且還有說永保增值,他們沒有說利潤多少,因為每個月進來的金額都不太一樣。 偵6029卷二第21頁 張富凱 108年間我與友人陳承宥創立騰峰國際有限公司,陳承宥的姊夫林上紘知道我們創立這間公司後,就邀請我們至他臺中的富得士公司由公司員工向我們講解投資外匯息差交易,我們當時覺得這項投資是自己操作的,應該是比較可靠的,因此我們就投入資金來操作外匯息差交易,後來林上紘及張其元成立鴻運基金公司,109年間林上紘及張其元問我們要不要把外匯息差交易資金全部移至鴻運基金公司投資鴻運基金,統一由鴻運基金公司操作基金,張其元說鴻運基金操作的模式跟外匯息差交易是一樣的,我們就同意將資金全部移至林上紘及張其元經營的鴻運基金公司。 偵6029卷一第528頁 林啟民 109年3、4月間,我在賓士公司的前同事張其元向我介紹澳洲ACDEX券商發行之外匯庫存息隔夜利息,張其元告訴我外匯庫存息隔夜利息不錯,我是因為和張其元之前在賓士公司交情不錯,加上張其元的行事都很端正、人也不錯、工作能力強、又有會計背景,才會決定投資外匯庫存息隔夜利息100萬元,我都是匯到張其元的帳戶。 偵6029卷一第454頁 上開投資人之證述,均有相關交易紀錄可為佐證(見附表三 、四、六、七「卷證出處」欄),足見林上紘、張其元早於 108至109年間,即與許獻中共同以阿格斯交易所內部人員之 身分,對外招攬投資人參與外匯息差交易(包含各種交易名 義,如鴻運MFO等)、鴻運基金,三人分工為總裁、業務、 財務,並宣稱鴻運基金、鴻運MFO之投資係由張其元主導、 操盤,甚至部分投資人之資金(泰達幣)更係直接轉至張其 元指定之錢包地址。
⑵此外,林上紘至遲於108月7月5日起,即陸續以澳洲ACDEX券 商CEO、代表人身分對外活耀於相關金融交易,發布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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