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林珺筬(原名:林仁傑)
鄭羽馨
吳德和
戴春燕
王宏峪
周可縈(原名:周美妏)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郭詠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彌勇慈律師
被 告 蔡辰蔚
李依晨
柯建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人欄第7行部分,關於「被告郭詠
晴」及「住○○市○○區○○○路○段00號9樓」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112年度重附民字第8
9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當事人欄贅載誤寫情 形,惟此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