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473號
TCDV,113,除,473,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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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林統二技嘉工程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鴻利匯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王慶鐘 台中商業銀行 中正分行 113年5月31日 17,200元 SDA017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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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