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學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楊長淇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94年5月25日 32,895元 3075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