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3年度,889號
SCDM,113,竹簡,889,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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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8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沂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蕭育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選偵字第4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沂犯以網際網路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處拘役
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沂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44號卷第34頁)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沂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以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
財物罪。
(二)被告就總統選舉結果先後下注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單一賭
博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
成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僥倖獲利,透過
網際網路至賭博網站以113年第16任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
下注簽賭,助長投機歪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足見被告
遵法意識薄弱,所為殊為不該;惟考量被告於犯罪後終能
坦承犯行之態度,審酌其押注次數及金額之多寡、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及情狀,兼衡其素行及於警詢時自陳博
士在學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緩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犯後坦承犯行,甚有悔意,且本案屬其初犯,應認被告經 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用啟自新。然為使被 告深切反省,具備正確法治觀念,並預防再犯,本院認有課 予一定緩刑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 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 ,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若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 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 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選偵字第45號  被   告 陳沂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鎮○○里00鄰○○路00             0號
            居新竹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凌正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Polymarket.com(以下簡稱「PM 平臺」於民國112年12月2 3日遭刑事局停止解析,目前須透過VPN或更改預設DNS:[8. 8.8.8])是一個建立在乙太坊的去中心化預測平臺,成立於 西元2018年,以預測全世界各種議題(如比特幣ETF是否上 市、某火山於何時事前是否噴發、川普2024年是否會參選等 )為主,於Google搜尋引擎可輕易搜尋並進入該網頁,欲成 為會員僅須透過電子信箱即可快速創立會員帳號及其入金錢 包,並提供用戶可以參與預測,惟該平臺具勝負之結果應為 事前所不能預知之性質,美其名為預測,實質卻是賭博的行 為,且係透過區塊鏈上智能合約根據賭客下注量、下注頻率 影響賠率,有別於傳統網路賭盤係透過組頭(代理、總代理 、股東等)上線創建帳號後提供指定網址、帳號、密碼等資 訊供下線賭客或小組頭登入及透過人工追蹤賭盤數據調整賠 率,全是透過自動化智能合約運行,平臺以買賣下注時的手 續費為獲利來源,會員間則互為下注輸贏獲利,可視為新型賭博平臺。
二、「PM 平臺」於112年12月23日前某日,開設中華民國113年1 月13日舉行之第16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預測【Taiwan Pre sidential Election: Who will win?】(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誰會贏?),提供總統候選人柯文哲賴清德侯友宜等3 人之當選(YES)、不當選(NO)的預測選項,共6種下注標的, 與【Will DPP (民進黨)win a majority in the 2024 Taiw anese General Election?】(民進黨是否能在2024年台灣大 選中贏下立法院多數席位即「民進黨是否能於本次政黨票選 中獲得57席次以上之立委?」是/能(YES)、否/不能(NO)的 預測選項,共2種下注標的,)等議題賭盤,招攬不特定賭客 下注,而用戶要選擇哪一個選項下注前,必須先入金USDC虛 擬貨幣(USDCoin,為穩定幣,1顆USDC等於1美元,下稱USD C),再選擇投入多少USDC支持該賭注,並依押注比例多寡 及注單數量決定市場行情,再依據智能合約自動調整獲利率 。惟總統、政黨票等選舉需靠全民投票,且透過中央選舉



員會統計宣布後始確認當選者,有勝負事前不能預知、勝負 攸關金錢獲利之博弈性質且有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PM 平臺」等同於開設總統候選人及政黨票選舉賭盤並提供不特 定人下注對賭。
三、陳沂即基於以網際網路以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選 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之犯意,分別於112年12月9日6時42 分許、同日15時54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4樓租屋處 ,於公開且公眾得瀏覽之「PM 平臺」區塊鏈網站所提供本 國2024總統第16屆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網路賭盤下 注「侯友宜NO」360 USDC、「柯文哲YES」30 USDC對賭【Ta iwan Presidential Election: Who will win?】(中華民國 總統選舉:誰會贏?);賭博方式為,在該賭博網站創立個 人帳號「ccccc12」綁定入金之合約地址「0x45c6a6a644a1c 0000000aef159156e692e1f5f87」(即為籌碼錢包),登入 後陸續由幣安、MaiCoin等交易所購買USDC虛擬貨幣或以存 放於冷錢包虛擬貨幣儲值至「PM 平臺」網站,再下注當 時開盤(泘動賠率)賴清德侯友宜柯文哲候選人當選(Y ES)或不當選(NO)之賭注,對賭輸贏(舉例以30USDC下注價 格為30¢《價格單位》之YES選項,可獲得100shares,則賠率 為100/30=3.334;反之,NO選項價格即為70¢《YES價格+NO價 格趨近100》,以70USDC下注時亦取得100shares,則賠率為1 00/70=1.429,候選人當選與所押政黨過半時,押YES者獲得 100shares,反之押NO者則shares歸零,於賽局結束時,1sh ares將自動售出為1USDC,且渠下注後皆會影響全盤賠率, 改變市場行情,並進行各下注之間會員玩家對賭行為,等待 總統與政黨大選結果出爐或透過賠率改變使彩券《於該平台 稱「shares」》價格浮動之買賣差價,全站皆透過polygon鏈 之智能合約運行所有會員入金、下注買賣、賠率計算及出金 等行為,「PM 平臺」網站則收取下注及贖回之交易手續費1 %牟利)。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沂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有於該「PM 平臺」區塊鏈平台下注中華民國113年總統選舉賭盤,其 並同意查扣賭資並知悉下注後將與其他人對賭,且會改變 賭盤賠率等事實)。
(二)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三)Polymarket.com網站個人帳號網頁、下注畫面。(四)會員個人頁面之下注狀態及下注紀錄。
(五)會員錢包交易紀錄(公開帳本)及提領交易所會員基本資 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 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 興 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 戎 豪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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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