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320號
PCDV,113,消債清,320,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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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梁玉文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7,14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4×51×10=7 ,14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8至110年度及11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等資料。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   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提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佐證。
  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之收入情形,即自111年7 月30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停車費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此外,另請 說明目前是否仍在從事居家照顧之工作,如是者,請提出 相關最近半年薪資收入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蘇泰和、蘇稜琇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 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 年即111年7月30日至今,有 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 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7月30日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 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變 更、設定負擔或移轉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 變更情形)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7月30日迄今,有 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 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 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請聲請人提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蘇泰和、蘇稜琇之 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蘇泰和、蘇稜琇為受扶養人之報 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 請人外,依法律規定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 配偶兄弟姊妹)、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扶養義務人最 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此外, 並說明其扶養之子女蘇泰和、蘇稜琇現已成年,其有何 不能維持生活而須為必要之經濟上供給之情形,請檢附蘇 泰和、蘇稜琇最近3年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相關證據資料為證。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立廣濟企業限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 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 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 日(即113年7月29日)回溯 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此外,另陳報聲請人對於立享 電業有限公司之出資為何,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  請陳報聲請人是否依新北市所公告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 2倍即2萬280元,作為其必要生活費用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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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