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林宜璿
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志卿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