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949號
PCEV,113,板簡,2949,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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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49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訴訟代理人 曾惠敏

被 告 楊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實際住所地係在花蓮縣玉里鎮(即原告榮一
病房,起訴狀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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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