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49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訴訟代理人 曾惠敏
被 告 楊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實際住所地係在花蓮縣玉里鎮(即原告榮一
病房,起訴狀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