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10號
原 告 張治文
被 告 程治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上午11
時3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7日內就被告答辯狀提出準備書狀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