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2194號
PCEV,113,板簡,2194,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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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194號
原 告 李彥慶
被 告 江晟佑(原名:江富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03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因交付帳戶予詐騙集團涉犯詐欺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1028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當已
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
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己或他人之金
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被
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可能幫助他
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
於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去向、他人持其金融帳戶以為詐欺
犯罪工具,均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
確定故意,於111年2月間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三重幸福門市內,以交貨便方式,將其所申辦之華
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寄交予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人,並以通訊軟體
飛機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而容任該
人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上開系爭帳戶,以遂行詐欺
取財之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111年10月22日某時,由詐騙集團向原告佯稱可在OYSTE
R網站投資外匯以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11年11
月3日12時38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40,480元至系爭帳戶
內,旋遭提轉一空,致原告受有140,480元之損害。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不爭執刑事判決,並願意賠償,惟無力負擔等 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刑事庭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28 號刑事判決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件卷宗審閱屬實, 堪信原告主張被告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等侵權行為事實為 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基於幫助 洗錢之故意,提供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助成詐欺 集團成員實現對於原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所在之洗錢犯罪行為,為原告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具行 為關連共同性,屬幫助洗錢之人,且其幫助洗錢之行為,與 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上規定,視為共同侵權 行為人,自應對原告所受全部140,480元之損害負損害賠償 責任。
 ㈢至被告抗辯我願意賠,但我沒有錢等語。然按有無資力償還 ,乃執行之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 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前揭所辯,不得據 為拒絕清償之理由。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 定有明文。本件係損害賠償之債,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 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27日(見附民卷第7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 0,480元,及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聲請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職 權之發動,附此說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庭 審理,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 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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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