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4391號
PCEV,113,板小,4391,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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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91號
原 告 吳紹祺
被 告 方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
56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
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
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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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