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4009號
PCEV,113,板小,4009,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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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09號
原 告 劉易庭

被 告 施俊宇 現於法務部○○○○○○○○借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3
2號),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4日,加入「耶穌」(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
集團),負責收取內有提款卡之包裹、提領人頭帳戶內款項
之工作,其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
財、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於112年4月
27日前某日,向原告佯稱:可提供金融帳戶以降低購買家庭
代工材料之稅金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將其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郵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之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
碼),以7-11交貨便之方式寄送至統一超商懷民門巿。嗣被
告再依「耶穌」之指示,於112年4月29日12時39分許,在新
北巿板橋區民治街111號之統一超商懷民門巿領取內有上開
原告所有之郵局帳戶、玉山銀行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將之
放置在指定之地點,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上游成員指示鄭翔升
黃友誼分別前往拿取。而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取得如
上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後,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
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致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
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匯入如
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內,鄭翔升黃友誼再持如附表三所示金
融帳戶之提款卡前往提款後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
,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鄭翔升涉犯詐欺
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190號判
決定確定;黃友誼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113年度金訴字第37號判決)。嗣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發現有異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原告因此受有申請換發新卡之
手續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精神慰撫金4,000元之損害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
償其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關於原告請求之1,000元及精神慰撫金等部分,皆願意賠償
原告,惟伊也是被害人,真正拿錢的是別人,伊現在因詐欺
案件執行中,無力一次清,等執行完畢之後再想辦法賠償給
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25號刑事判
決判處「施俊宇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 稽,核閱屬實,被告亦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又被告雖以現 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 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 例意旨參照)。
五、從而,原告本於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 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 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 示。
八、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 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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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