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461號
原 告 楊臨宜
被 告 江泊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不
確定故意,而於民國111年7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辦臺灣土地
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提供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該詐欺集團
成員亦於111年4月間先以Line暱稱「範仲元」、「詩佳」而
向伊佯稱可下載其介紹之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伊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7月18日10時23分許匯款新臺幣(
下同)2萬元至系爭帳戶內,該筆款項旋即遭提領轉出,而
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伊因此受有2萬元財產
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本來以為有和解賠償就可以不用判刑等語,以 資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上開主張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事實,經被告 於刑事偵審程序均自白認罪,由本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194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無訛,堪稱信實。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 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提供
系爭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有損害 ,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 辯,然則被告既未與原告達成和解賠償,自無從解免被告民 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是被告所辯自無可採。五、本件為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移送民事 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第 一審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尚 無應確定的訴訟費用額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