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303號
PCEV,113,板小,3303,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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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3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王玨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541元,及其中新臺幣32,341元自
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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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