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2829號
SJEV,113,重小,2829,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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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829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曾佩
被 告 許庭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二月二十六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
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
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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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