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616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淑禎、黃家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健保、郵存及保險金債權 之財產,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 亦有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埔里郵局之存款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 行行為係在台北市中山區及南投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此時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