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念祖
代 理 人 許涪閔律師
黃云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聲請人有無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如有,請提出集保或股
務代理公司出具之股票明細。
四、請說明
㈠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有關薪資收入一欄載「星宇航空112年6月至112年6月」是否誤載(即正確內容是否為112年6月至113年6月?)?
㈡自113年6月起至今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
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
實領薪資);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
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如「
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
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㈢聲請人自111年6月起至113年5月31日,以及自113年6月1日起
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
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
,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
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
五、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有無漏載台灣銀行之債權?如是,請補充
。另外請查報遠東銀行是否為本件債權人,並說明具體交易
原因(聲請人之綜合信用報告載購置動產?)?清償情形?
六、請提出租屋之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