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美鶯
代 理 人 林珪嬪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代 理 人 陳冠翰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代 理 人 黃啟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合成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次月起按月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 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 經本院於公告揭示,並函請債權人於期限內以書面確達是否 同意更生方案,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此有本院公告及 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其中僅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則回覆同意,其餘八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回覆故 視為同意,則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85.18%,逾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是以,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 生方案。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 幣(下同)23,037元,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 月起,以1個月為1期,於每月15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1,65 8,664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25.4%,該方 案確屬公允,且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方案應為可行且無同條 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又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 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 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23,037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25.4%。 5.債務總金額:6,523,286元。 6.清償總金額:1,658,664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27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5 3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6,780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8 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0 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9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2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6 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80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600 1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325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45 1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0 14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20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