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724號
TYDM,113,金訴,724,2024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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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IEW ZHEN YUAN(馬來西亞籍)



YAU TIM SIN(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69
5號、113年度偵字第19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IEW ZHEN YUAN、YAU TIM SIN均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
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LIEW ZHEN YUAN及YAU TIM SIN(下合稱被告2人)因涉犯
詐欺等案件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犯行,復
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足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2人為馬來西亞籍人士,本
次為首次來台,即從事持提款卡領錢等詐欺犯行,且在台無
居所,亦無親友,是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考量被告
2人涉案情節所危及之社會法益、社會治安,影響重大,衡
以其人身自由所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14日
起執行羈押,又於113年8月14日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月,
嗣於113年10月14日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月。
二、經查,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2人後,認原羈押
原因均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經與
被告2人之人身自由法益權衡,認仍均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
必要,爰自113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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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