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959號
PCDV,113,司促,34959,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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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韓彥綸即韓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肆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
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
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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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