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商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代 理 人 古鎮華律師
陳奕璇律師
相 對 人 周訓財(ZHOU XUN CAI)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商聲字第五號裁定主文欄所載「擔保金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柒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柒萬元及中央登錄公債一○九年甲類第十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A09111)面額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萬元整,共計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柒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