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80號
KSDV,113,訴,480,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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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王國璋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郭秀珍
郭秀芳
郭宗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葉順廷於民國110年12月1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其子女即被告3人,且其等均未辦理拋棄繼承。緣因
葉順廷於95年3月17日以其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
稱系爭房地)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屏東分行辦理抵押貸款(
下稱系爭抵押貸款),並自107年3月29日起至110年12月13
日止,持續以系爭抵押貸款繳納有困難、日常花用所需等由
,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28萬7,580元,雙方並無
特別約定借款利息,惟葉順廷向原告言明系爭房地出售後即
清償上開借款,原告並已於上開期間內,將借款共計328萬7
,580元(下稱系爭款項)陸續匯付至葉順廷申設之帳號000-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惟葉順廷迄未
還款,原告自得依繼承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葉順廷之
繼承人即被告返還系爭款項;又如認系爭款項並非葉順廷向
原告借款,葉順廷亦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領系爭款項,應由
葉順廷之繼承人即被告負返還責任,爰依繼承法律關係,並
擇一以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判命被
告應於繼承被繼承葉順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返還原告系
爭款項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葉順廷遺產
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328萬7,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最後一位被告滿1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與葉順廷為交往關係,交往期間原告均會持
續匯付每筆數額不等之金錢贈與葉順廷當生活費,惟葉順
嗣後因得知原告對其隱瞞已婚身分,且其自身亦罹患癌症雙
眼失明,遂與原告逐漸疏遠斷聯,是系爭款項即是原告出於
贈與之意給付葉順廷,故原告未能確實舉證系爭款項係葉順
廷向原告借款,且葉順廷受有系爭款項之利益亦屬有法律上
原因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148頁):
 ㈠被繼承葉順廷於110年12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即
被告3人,且其等均未辦理拋棄繼承。
 ㈡原告自107年3月29日至110年12月13日止,共計匯款328萬7,5
80元至葉順廷名下系爭帳戶。
 ㈢葉順廷於95年4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
嗣系爭房地於111年3月29日繼承登記予被告郭秀芳郭秀芳
再於111年11月7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訴外
徐偉力
 ㈣葉順廷於95年3月17日以其名下系爭房地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屏東分行辦理系爭抵押貸款,並由原告擔任系爭抵押貸款之
連帶保證人,葉順廷並於95年4月11日將系爭房地設定抵押
權登記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㈤原告於110年12月22日至111年2月15日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LI
NE訊息予葉順廷。
 ㈥原告於110年2月19日至110年2月23日與被告郭秀珍有如附表
三所示之LINE對話。
四、本件爭點:
  原告依繼承法律關係,並擇一以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民法第
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葉順廷遺產範圍內
連帶返還原告328萬7,580元,是否有據?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依繼承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
葉順廷遺產範圍內連帶返還原告328萬7,580元,應屬無據

 ⒈按金錢消費借貸為契約之一種,須當事人間互相表示借貸之
意思一致,且貸與人將金錢之所有權移轉於借用人,始生效
力。又交付金錢之原因甚多,金錢之交付非當然成立消費借
貸。故當事人主張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應就借貸意思表
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其僅證明金錢
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金錢借貸契
約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查原告主張葉順廷自107年3月29日起至110年12月13
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328萬7,580元等語,被告固不爭
執原告有交付系爭款項予葉順廷,惟否認原告與葉順廷間有
系爭款項之借款合意,則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主張消費借
貸關係存在之原告,就原告與葉順廷間有就系爭款項達成消
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原告固主張系爭款項係葉順廷向原告借款,並舉系爭款項匯
款交易明細、證人王鴻淑之證詞為證(見審訴卷第29-85頁
、本院卷第141-147頁)。惟查:
 ⑴被告陳稱原告與葉順廷曾為男女交往關係,並提出原告與葉
順廷合照、原告與葉順廷間如附表二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
原告與郭秀珍間如附表三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審訴
卷第159-161、163-171、173-179頁)。原告雖主張原告與
葉順廷僅因工作關係而結識,且無從自上開合照推認原告與
葉順廷有親密交往關係等語(見本院卷第84、132頁),然
觀諸上開原告與葉順廷之合照,一張係原告以右手葉順
右肩、葉順廷以左手扶原告左側腰臀部位之姿勢在公開場所
拍照(見審訴卷第159頁),另一張係2人頭部相依之自拍合
照(見審訴卷第161頁),雙方舉止自然、肢體互動親暱,
可見被告所稱原告與葉順廷曾男女交往關係等情,尚非全然
無稽。又原告分別傳送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LINE訊息予
葉順廷、郭秀珍,此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
㈤、㈥),堪認為真,細譯原告傳送之上開LINE訊息內容,原
告多次以「我的摯愛」、「永遠的摯愛」稱呼葉順廷,並屢
屢傳訊予葉順廷噓寒問暖、傾訴愛戀之情,亦曾數次向郭秀
珍表達關心葉順廷病情之意、傳送多張葉順廷出遊照片予郭
秀珍,由此可知原告與葉順廷彼此間之關係極為親密,若2
人間僅為工作結識之普通友人關係,原告應不至用此類詞語
多次傳訊予葉順廷及郭秀珍,故被告所稱原告與葉順廷曾為
男女朋友並交往一段時日等語,應堪採憑。
 ⑵復查,原告確有於107年3月29日至110年12月13日期間,匯款
系爭款項共計328萬7,580元至葉順廷名下系爭帳戶,此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㈡),並有系爭款項匯款
交易明細在卷可憑(見審訴卷第29-85頁),堪認為真。而
經本院細究系爭款項匯款交易明細,原告係於自107年3月29
日起至110年12月13日止,陸續匯款每筆金額不一之款項至
葉順廷名下系爭帳戶,逐筆金額少則1,000元(如107年7月4
日、108年1月22日),多則達10萬元(如108年1月29日),
每月金額總計約在3萬元至20萬元間,且匯款金額、匯款時
間均毫無一定之規律可循,實無從僅憑上開交易明細,即據
此斷認原告匯付系爭款項予葉順廷之原因為何。又系爭款項
中亦有多筆1,000元至5,000元之匯款,依葉順廷之財產總歸
戶資料所見(見本院卷卷末彌封袋),其並非全無資力之人
,且原告每月已匯付數萬元至系爭帳戶內,葉順廷實無必要
向原告借貸上開僅有數千元之款項,原告就此僅泛稱葉順
係每次致電向原告說借款數額,原告即如數匯款至系爭帳戶
等語(見本院卷第82頁),未有合理可信之說明及舉證,是
原告主張系爭款項即是葉順廷向原告借款,實難遽信。
 ⑶況原告與葉順廷曾為男女朋友交往關係,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則因其等因關係密切、生活緊密相連,在兩情相悅下,或
出於經濟支持、日常生活花費所需等考量,或出於對他方情
感之付出、補償,而彼此間有資金往來之情形,乃屬可能且
與常情相符,故原告匯付系爭款項予葉順廷,難以排除係本
於消費借貸以外之其他法律關係所為之匯款行為。實則,自
葉順廷於110年12月1日死亡後,原告因不知葉順廷已過世,
仍於110年12月22日8時7分傳送「婷,你不知道有沒有看lin
e,我上個禮拜又轉了二萬元到第一銀行,有幾樣東西分期
還沒有繳完,這個錢不知道妳那邊能不能用,如果不可以用
就叫小孩子買一些『扣錢』可以供妳使用一段時間,還有很多
事再慢慢設法跟妳連絡,保重,保重。」等語之訊息予葉順
廷(審訴卷第163頁),可知原告確有未經葉順廷要求,即
主動匯付款項予葉順廷之作為,益徵原告主張係葉順廷向原
告借款後,原告才將系爭款項匯款至葉順廷名下系爭帳戶乙
事,尚難採憑。
 ⑷再者,葉順廷於95年3月17日以其名下系爭房地向上海商業儲
蓄銀行屏東分行辦理系爭抵押貸款,並由原告擔任系爭抵押
貸款之連帶保證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
項㈣),並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屏東分行113年8月1日函覆之
系爭抵押貸款相關資料在卷可憑(見審訴卷第29-85頁、本
院卷第93-110頁),堪認為真。原告雖主張葉順廷有以繳納
系爭抵押貸款為由向原告借款,而原告因擔任系爭抵押貸款
之連帶保證人,為免自身債信受影響故均同意借貸系爭款項
葉順廷,葉順廷並向原告言明系爭房地出售後即會清償借
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31-132頁),然查,依系爭抵押貸款
之放款帳卡記載(見本院卷第101-110頁),系爭抵押貸款
每月至多僅需繳納1萬餘元之貸款本息,原告若恐遭銀行追
償系爭抵押貸款而有所顧慮,因而同意借款予葉順廷,亦無
每月匯款3萬元至20萬元予葉順廷之必要。更遑論原告自承
未就本件借款要求葉順廷書立借據、本票或提供其他擔保(
見本院卷第151頁),參以原告既為一智識正常之成年男子
,又有在系爭抵押貸款擔任連帶保證人之經驗,苟如原告所
述其與葉順廷僅為工作認識之關係(見本院卷第132頁),
原告自107年3月29日至110年12月13日止,逾3年期間持續借
款共計328萬7,580元予葉順廷,時間長久、金額甚鉅,卻僅
葉順廷向其陳稱系爭房地出售後即會清償借款,便未再要
葉順廷以書立借據、本票或設定抵押權等方式提供擔保,
要與一般人貸與資金與一般交情友人之常情不合,可見原告
猶以因為葉順廷很會講話、葉順廷先前曾向原告借款並如期
清償等詞,主張系爭款項係葉順廷向原告借款等語(見本院
卷第152、182頁),卻未提出舉證以實其說,自無足採。
 ⑸另證人王鴻淑雖到院具結證稱:伊為原告胞妹,葉順廷與伊
分別為高雄市大林登山協會之前、後任總幹事,原告則擔任
協會理事長葉順廷與伊娘家相當熟識,葉順廷曾向伊
說其以系爭房地向銀行辦理系爭抵押貸款,並由原告擔任連
帶保證人乙事,亦曾多次向伊提及其陸續有向原告借款,待
將來系爭房地售出後就有錢可以還給原告,但原告具體匯款
葉順多少錢、有無約定利息、原告有無向葉順廷催告請
求還款等情,伊均不清楚;原告一直以來也都有向伊說借款
葉順廷的事,原告說因為葉順廷要繳貸款、收入不穩,缺
錢就會向原告借錢等語(見本院卷第141-147頁)。惟查,
證人王鴻淑就原告與葉順廷是否有男女朋友交往關係、原告
擔任系爭款項連帶保證人之原因、原告為何會願意長期借款
葉順廷等節,證述之內容:「(原告與葉順廷有男女朋友
交往關係?)沒有。他們兩人就是協會理事長總幹事的關
係而已。」、「(原告與葉順廷僅為朋友關係,為何需要擔
任連帶保證人,擔保上開抵押貸款債務之履行?)因為就是
理事長總幹事的關係,然後葉順先生也是我哥的同事,
所以我哥哥不好意思拒絕,且我覺得有可能也是因為葉順
很會講話,說服我哥哥。」、「(為何原告會一直願意長時
間借錢給葉順廷?)就是葉順廷很會講話,我哥哥就是會不
好意思拒絕別人。」、「(你剛才說因為葉順廷財力不穩,
所以銀行要求你哥哥當保證人,為何你哥哥要借款長達3年
每月近10萬給一個財力不穩的人?)因為我哥哥理事長
葉順廷是總幹事葉順廷就是很會說話,我哥哥不好意思拒
絕,他手邊有錢就會借給他。」,顯與本院依上開客觀證據
認定原告與葉順廷為男女交往關係之情有所不同,就原告為
何願意擔任系爭抵押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原告為何願意長期
借款予葉順廷等節,證人王鴻淑亦僅能憑己主觀臆測陳稱是
葉順廷能言善道而得以說服原告,難謂與事理常情無違;
再參以證人王鴻淑就葉順廷向原告借款之借款數額、約定利
息及原告有無向葉順廷催告請求還款等情,均未能具體證述
;並兼衡證人王鴻淑為原告胞妹,其證詞之憑信性本即無從
與一般客觀第三人等同視之,或因其有迴護原告之考量,或
因原告囿於自身另有婚姻關係未向其吐實,而致證人王鴻淑
前揭證詞有與客觀事實不符之可能,是因證人王鴻淑所為上
開證詞有上述瑕疵,要難採信,故原告主張其與葉順廷間有
就系爭款項達成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之事實,即難憑王鴻
淑之證詞而逕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
 ⒊據上,原告所提證據即系爭款項匯款交易明細、證人王鴻淑
之證詞均不足證明原告與葉順廷間有系爭款項之消費借貸法
律關係存在,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核實其上開主張。從
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繼承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於繼承被
繼承人葉順廷遺產範圍內連帶返還原告328萬7,580元,自屬
無據。
 ㈡原告依繼承法律關係、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於繼承
被繼承葉順廷遺產範圍內連帶返還原告328萬7,580元,亦
屬無據。
 ⒈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須當事人間財產之損益變動
,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係無法律
上之原因。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關於有無法律上之原因,
應視當事人間之給付行為是否存在給付目的而定;倘當事人
一方基於一定之目的而對他方之財產有所增益,其目的在客
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主張該
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
付之目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惟此一消極事實本質上難以直接證明,因此,倘主
張權利者對於他造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之事實已為證明,
他造就其所抗辯之原因事實,除有正當事由外,應為真實、
完全及具體之陳述,以供主張權利者得據以反駁,俾法院憑
以判斷他造受利益是否為無法律上原因。換言之,他造抗辯
並為真實、完全及具體陳述後,仍應由主張權利者舉證證明
他造所抗辯之原因事實為不實,始盡其舉證責任(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19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本件
葉順廷係因原告給付而受有系爭款項之利益,則原告既主張
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自應就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負舉
證責任。
 ⒊原告主張其基於消費借貸關係而匯付系爭款項予葉順廷,固
為本院所不採認,然給付款項予他人之原因甚多,尚難以原
告與葉順廷間無消費借貸合意,逕推論原告之給付欠缺給付
目的,並執以為葉順廷受領系爭款項為無法律上原因之論據
。況被告已抗辯葉順廷係基於贈與目的而受領系爭款項利益
(見審訴卷第152頁),並提出原告與葉順廷合照、原告與
葉順廷間如附表二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原告與郭秀珍間如
附表三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為憑(見審訴卷第159-161、163
-171、173-179頁),已盡其完全及具體陳述義務,且贈與
契約為不要物契約,雙方達成贈與合意及交付贈與物之時點
不必然相同,是原告徒憑系爭款項中110年12月13日匯入系
爭帳戶之2萬元,係原告於葉順廷過世後才給付,泛稱葉順
廷過世後當然沒有給付目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73頁),而
始終未就其所主張原告與葉順廷未就系爭款項成立贈與契約
乙情,提出具體舉證以核實其說,自難認原告已就葉順廷受
領系爭款項欠缺給付之目的而有不當得利情事,盡舉證之責
。從而,原告依繼承法律關係、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
告應於繼承被繼承葉順廷遺產範圍內連帶返還原告328萬7
,580元,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繼承法律關係,並擇一以消費借貸法律關
係、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葉順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328萬7,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最後一位被告滿1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
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
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備註 一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95/10000 重測前地號: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 二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屏東縣○○鄉○○0巷00號) 全部 重測前建號:屏東縣○○鄉○○○段000○號 附表二:
原告與葉順廷間LINE對話訊息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10年12月22日8時7分 原告:婷,你不知道有沒有看line,我上個禮拜又轉了二萬元到第一銀行,有幾樣東西分期還沒有繳完,這個錢不知道妳那邊能不能用,如果不可以用就叫小孩子買一些「扣錢」可以供妳使用一段時間,還有很多事再慢慢設法跟妳連絡,保重,保重。 審訴卷第163頁 111年1月12日7時5分 原告:婷,天氣很冷,有保暖嗎? 審訴卷第165頁 111年1月13日7時35分 原告:婷,天氣真的很冷,要多穿一點衣服哦! 審訴卷第165頁 111年1月16日19時56分 原告:婷,晚上好。 審訴卷第165頁 111年1月29日13時21分 原告:(傳送床的照片一張)婷妳說不容許任何人摸我們這個床… 審訴卷第167頁 111年1月30日6時36分 原告:婷,快過年了,妳守護家和坦誠相見的公主床。 審訴卷第167頁 111年1月31日7時11分 原告:新年快樂。 審訴卷第167頁 111年2月1日6時30分 原告:虎年,新年快樂,天增歲月,人增壽,恭喜恭喜。 審訴卷第167頁 111年2月5日7時55分 原告:婷早安永遠的摯愛。 審訴卷第169頁 111年2月14日7時34分 原告:早安,我的摯愛。 審訴卷第171頁 111年2月15日8時34分 原告:婷,情人快樂我們從不缺席的,早上好。 審訴卷第171頁 附表三:
原告與郭秀珍LINE對話訊息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10年2月19日前某日 原告:秀珍,妳好,雅年的建議是不可多得的,希望能採納,媽媽會逐漸回復以往的神采,對你們會有幫助的。 審訴卷第173頁 110年2月19日6時1分 至同年月22日6時40分 原告:秀珍早安媽媽現在實際狀況如何呢!一定要讓她恢復蹦蹦跳跳的生活,她的好朋友雅年是何等難過,請一定要將她所提供的藥草加緊使用,有非常好效果。(傳送葉順廷出遊獨照1張) 原告:秀珍請問媽媽現在可以講電話嗎?(傳送葉順廷出遊獨照1張) 郭秀珍媽媽體力上還不行,不好意思。 原告:媽媽連講電話都不行,應該還是很嚴重吧,趕快想想辦法,不要再沉淪下去,努力吧!(傳送葉順廷出遊獨照1張)媽媽經常在說天倫之樂,希望你們能了解她,兒女永遠排第一,她的情況主治醫師的長官已經告知我了… 審訴卷第173-179頁 111年2月23日6時7分 原告:秀珍,早,媽媽這種笑容沒得找,我只有懇請用任何方法讓媽媽恢復健康最重要,大家努力。(傳送葉順廷出遊獨照1張) 審訴卷第1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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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