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江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江青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沈江青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前經本院法官訊
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
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13年9
月5日起執行羈押,至113年12月4日羈押期間3月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原羈押原因固已消滅,然法院隨
訴訟之進行,本可依現實之情況審酌變更羈押原因,被告除
涉犯本案外,尚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2914、4495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
,及尚因詐欺等案件,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42976、44052、44692、45714、46475、49218
、49911、55527等案件偵查中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起訴書列印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33至160頁)。而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偵字第42914、44958號起訴書所載,被告係自113年3月間起
,加入暱稱「金財神」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並於
同年4月4日晚間,駕車搭載楊清峰至桃園市○○區○○街00號,
由楊清峰提領被害人郭玉芳受騙所匯之款項後,再由被告將
該等款項交予集團幕後成員;本案則係於113年4月14日,推
由其他詐欺成員向告訴人張欣媚行騙,再由被告假冒幣商出
面與告訴人張欣媚交易,於點收告訴人張欣媚交付之款項時
,為警當場逮捕。是以,被告分別於113年4月4日、4月14日
為該案及本案犯行,犯罪態樣均係以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方式,推由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向被害人郭玉芳、告訴人張欣
媚行騙,致使被害人郭玉芳、告訴人張欣媚受騙後,再由車
手楊清峰出面提款,及由被告出面向告訴人張欣媚收取款項
,自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而有
新增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羈押原因,且本院
於113年11月26日訊問被告時告知前開新增之羈押原因(見
本院卷第167頁),盡照料義務及賦予被告充分說明之機會
,而無襲性裁判。復衡酌全案情節、被告犯行所生危害、對
其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後,認若以命
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
續審判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之實施
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
113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