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更一字,113年度,5號
TPHM,113,上重更一,5,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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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沈咨凡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邱陳律律師
張明維律師
蔡佑明律師
上 訴 人 李孟烽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憶婷律師
上 訴 人 陳永謙原名陳國帥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周建璋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 訴 人 林謚發原名林俊誠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
上 訴 人 趙子頤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瑞陽律師
上 訴 人 邱陳佑竑
即 被 告

簡堃翃


吳亭佑



上 一 人 盧國勳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 訴 人 洪冠傑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蔡樹基律師
上 訴 人 謝宏國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
熊偉翔律師
被 告 吳宗彥


參 與 人 許光武


張中翰


陳楚鵬



楊詠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9號、109年
度金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307、14516、14517、14
518、14519、14520、14521、14522、15295、16568、16737、16
807、18358 、18360、18361、18362、18363、18472、18720號
,併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4524號、108年度偵字第907、2091
號、1692號,追加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4144、4145號、108
年度偵續字第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
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邱陳佑竑部分及陳永謙之強制工作宣告撤銷。
邱陳佑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陳永謙(原名陳國帥)是臺北市○○區○○街00巷0號「中華地
政士聯合法律事務所」(下稱中華地政士事務所,登記負責
人:沈咨凡)、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樓「中華國
際資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國際資產公司,之前名為
安家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大台北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中華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朱克立,已死亡
,另經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實際負責人,架設525免頭款
配屋網,刊登廣告宣稱可提供免付頭期款申貸購屋服務,偽
造不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變造
不動產買賣契約墊高買賣價金等方式,向各金融機構詐取貸
款,民國104年間經警查獲,已經原審106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判處罪刑;竟自106年9月起,另基於發起、主持、操縱、
指揮犯罪組織犯意,以中華地政士事務所、中華國際資產公
司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以實行三人以上詐欺
為手段之犯罪組織據點,並以下述「假購屋、真套利」之詐
欺手法,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
詐欺集團)。
二、沈咨凡於106年10月1日至107年9月5日受僱於陳永謙,分擔
中華地政士事務所名義負責人及地政士;李孟烽於105年9月
間至107年9月5日受僱於陳永謙,分擔中華地政士事務所、
中華國際資產公司總務、人事及行政;周建璋於105年底至
  107年9月5日受僱於陳永謙,分擔中華地政士事務所、中華
國際資產公司內勤、行政;林謚發(原名林俊誠)於106年2
月至107年9月5日受僱於陳永謙,分擔中華國際資產公司之
業務;趙子頤、簡堃翃、邱陳佑竑、吳宗彥、吳亭佑與洪冠
傑,分別於106年7月11日至107年3月初、105年12月至107年
3月底、106年11月7日至107年3月2日、107年3月中至9月初
、107年4月至9月初、107年3月5日至6月5日受僱於陳永謙
分擔中華國際資產公司之業務。謝宏國朱克立則為陳永謙
之友人。其等基於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犯意,謝宏國
周建璋、沈咨凡及林謚發於106年11月間;李孟烽、趙子頤
與簡堃翃於106年10月間;邱陳佑竑於106年11月間;吳宗彥
洪冠傑於107年3月間;吳亭佑於107年4月間,於詐欺集團
分工參與犯罪組織(趙子頤於107年3月初,簡堃翃於107年3
月底,邱陳佑竑於107年3月2日,吳宗彥、吳亭佑於107年9
月初,洪冠傑於107年6月5日離開詐欺集團;沈咨凡、李孟
烽、周建璋、林謚發、謝宏國朱克立參與時間則至107年9
月5日為警查獲止)。
三、詐欺集團以仿真的手法、角色扮演,用極少數1、2成的金錢
,騙取他人不動產移轉,「假購屋、真套利」之詐欺犯罪
段及分工如下:
 ㈠陳永謙分擔詐欺集團主持、指揮、操縱之首腦,先指揮扮演
業務員角色之林謚發、趙子頤、簡堃翃、邱陳佑竑、吳宗彥
、吳亭佑及洪冠傑在網路、房屋仲介公司,尋覓符合陳永謙
設定之「無設定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之房地,再指揮業
務員隱瞞是犯罪組織據點中華國際資產公司、中華地政士事
務所成員身分前往看屋並冒充夫妻或親友,向屋主佯稱:購
屋自住等話術,藉以取得不動產所有人信任,因而誤認而與
之議價。陳永謙為取得時間移轉詐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持向
民間金主借貸、設定抵押/信託登記,實現「假購屋、真套
利」之詐欺目的,指示各業務角色於簽約前必須說服屋主同
意給付尾款的期限為3個月,且需使用買方指定之地政士沈
咨凡或曾與陳永謙有業務聯絡而使用陳永謙提供契約書之地
政士,並隱暪沈咨凡是詐欺集團中華地政士事務所成員身分
,使屋主誤認沈咨凡是客觀中立之第三方專業地政士而同意
沈咨凡或陳永謙指定之不知情地政士辦理不動產買賣程序。
 ㈡陳永謙為實際操縱取得不動產,簽約前,指示扮演業務員角
色之成員以陳永謙、各業務員、李孟烽、周建璋、朱克立
謝宏國陳永謙商借名義之親友林芝宇、江欣耘、陳詩龍及
王麗君(4人均經判決無罪確定)為買方及登記名義人。業
務角色因而向屋主佯稱:因信用不佳、名下已有不動產、是
親戚出資購買,必須登記第三人名下。屋主不知有詐而同意
各業務員依陳永謙指揮之條件進行。陳永謙並指示各業務角
色與沈咨凡或曾與陳永謙配合之不知情地政士,以事先擬定
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無「契約審閱期」之應記載事項),
向屋主傳達契約條款內容略以:總價款分3期給付,第1期簽
約用印款(總價款一成)於雙方備齊產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
及用印同時,由買方支付;第2期完稅款(總價款一成)於
雙方依約繳清土地增值稅、契稅,買方即辦理移轉登記並應
於稅單核下後15日支付本期價款;第3期尾款,於賣方已無
貸款,買方辦妥移轉登記,銀行貸款完畢、尾款交付日前,
支付本期價款,同時辦理交屋。致使屋主誤認各項文件將由
代書保管,尾款則由買賣標的物房地向銀行設定抵押之後,
直接匯入屋主帳戶,因而陷於錯誤,將不動產所有權狀、印
鑑證明及身分證件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文件,交予沈
咨凡或其他曾與陳永謙配合之地政士保管。
 ㈢沈咨凡或其他曾與陳永謙配合之地政士取得屋主交付之文件
,即交由李孟烽置於中華地政士事務所。陳永謙繳納各房地
土地增值稅、契稅,扣除屋主應分擔之金額,將第2期(完稅
)款以支票或現金匯入屋主指定帳戶,並指揮李孟烽將保管
之文件及完稅資料,交由分擔各房地登記名義人角色之人持
向轄區地政事務辦理移轉登記。
 ㈣陳永謙於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即指揮各房地所有權
人,經由熟識的仲介、友人或由陳永謙以附表三編號1、2行
動電話,向民間金主短期借款並以各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抵押權或辦理信託登記予民間金主。民間金主則將出借
款項轉帳予登記名義人轉入陳永謙使用之帳戶或人頭帳戶或
直接交付現金由登記名義人轉交陳永謙
 ㈤陳永謙取得民間金主出借款項即指示中華地政士事務所不知
情會計人員,轉匯至陳永謙指定之中華國際資產公司等帳戶
,用於中華地政士事務所之支出、繳納前案以變造不動產買
賣契約價金而以人頭購得不動產之貸款利息、用於繼續以同
一詐欺手法詐騙其他被害人不動產所需支出之兩成款項、支
陳永謙私人花費及各參與角色之報酬。參與各次假買賣之
業務角色簽約成功,可共分得買賣價金0.3%之犯罪所得,塗
銷金主設定之抵押,可再共分買賣價金0.3%之犯罪所得;沈
咨凡則取得參與簽約之每件新台幣(下同)2000元及簽約後
取得6000元至8000元;李孟烽則取得參與之每件2000元至30
00元;周建璋參與之每件可取得1000元至3000元;謝宏國
獲得陳永謙轉介其他不動產買賣之利益。
四、陳永謙、沈咨凡、李孟烽、周建璋、林謚發、趙子頤、簡堃
翃、邱陳佑竑、吳宗彥、吳亭佑、洪冠傑謝宏國朱克立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
以上述犯罪手法及分工,仿真扮演實行房地不動產買賣詐欺
犯行:
 ㈠簡堃翃及趙子頤依陳永謙指揮,向曾藍儀詢問附表一編號一
房地出售事宜,並向曾藍儀佯稱2人是夫妻,因簡堃翃開設
公司稅捐考量,須以表哥即陳永謙名義購買並用自己的代書
到場簽約,尾款向銀行貸款支付。曾藍儀因而陷於錯誤,同
意以1500萬元出售房地。簡堃翃、趙子頤即會同李孟烽,以
陳永謙代理人名義,於106年9月28日,在中華地政士事務所
,由李孟烽以其取得同意之「郭書瑋地政士」名義與曾藍儀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趙子頤、簡堃翃分3期給付價款
,各150萬元、150萬元、1200萬元。簡堃翃當場支付現金10
萬元給曾藍儀並交付陳永謙名義簽發,面額140萬元支票1張
給李孟烽保管。曾藍儀因陷於錯誤而將房地所有權狀、印鑑
證明及身分證影本交給李孟烽。李孟烽則於106年10月5日轉
陳永謙持向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陳永謙並以房地擔保向第三
人郭信一借款,106年10月16日前往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設定144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郭信一。陳永謙則將借得款
項另作他用。
 ㈡林謚發看見林宏寧於591網站刊登出售附表一編號二房地廣告
,由林謚發依陳永謙指揮,與謝宏國一同洽詢林宏寧,佯稱
結婚購屋自用,但因資力不足須登記在舅舅朱克立名下,有
合作的專業代書,尾款向銀行貸款支付。林宏寧因而陷於錯
誤,同意以2360萬元出售房地。林謚發會同沈咨凡、謝宏國
,以朱克立代理人名義,106年11月10日在中華地政士事務
所,由沈咨凡提供預擬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與林宏寧簽訂總
價2360萬元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分236萬元、236萬元、18
88萬元3 期給付,林謚發當場交付現金35萬元及陳永謙
  發面額201萬元支票1張給林宏寧;林謚發並以朱克立名義簽
發面額1888萬元本票1張交予沈咨凡保管。林宏寧因陷於錯
誤而交付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予沈咨凡。林謚
發更於106年11月21日交付以中華國際興業公司名義簽發面
額177萬元支票1張予林宏寧,作為契約完稅款以取信林宏寧
。沈咨凡取得林宏寧之文件即交由李孟烽置於中華地政士事
務所。周建璋則依陳永謙指揮,於106年11月16日於中華地
政士事務所拿取文件,陪同朱克立前往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
所辦理移轉登記予朱克立朱克立再依陳永謙指揮於106年1
1月22日在中華地政士事務所向第三人王嘉眾以每月16萬800
0元利息,借款1680萬元。朱克立並依陳永謙指揮將房地設
定20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王嘉眾。王嘉眾預扣利息及手
續費,分別由友人匯入陳永謙所持朱克立玉山銀行00000000
00000號帳戶832萬6000元、730 萬元、100萬元,由陳永謙
另作他用及分配予參與人員。
 ㈢洪瑞惠委託其子邢祖榮處理附表一編號三房地出售廣告,林
謚發得知此訊息,依陳永謙指揮與謝宏國一同向邢祖榮洽詢
,佯稱購屋做海產進口公司使用,不須銀行履約保證,大股
東要用自己信任的合作代書,尾款向銀行貸款支付,邢祖榮
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3150萬元出售房地。林謚發即會同沈
咨凡、謝宏國,以朱克立代理人名義,於106年11月23日在
中華地政士事務所,由沈咨凡提供預擬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與邢祖榮簽訂總價3150萬元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分3期給
付,各315萬元、315萬元、2520萬元,林謚發當場交付現金
30萬元及中華國際資產公司、陳永謙簽發面額285萬元支票1
張予邢祖榮,並代理朱克立名義簽發面額2520萬元本票1張
交給沈咨凡保管。邢祖榮因陷於錯誤而交付房地所有權狀、
洪瑞惠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予沈咨凡保管。沈咨凡即交由
李孟烽置於中華地政士事務所。周建璋依陳永謙指揮,於10
6年11月23日在中華地政士事務所拿取文件與朱克立同往臺
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朱克立。朱克
立則依陳永謙指揮,於106年12月7日以房地所有人身分向林
羿璇以每月37萬5000元利息,借款2500萬元。朱克立並依陳
永謙指揮,將房地設定30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林羿璇
林羿璇預扣3個月利息112萬5000元及代書費用,於同日匯款
2333萬6640元至陳永謙所持朱克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由陳永謙另作他用及分配予參與人員。 
 ㈣趙子頤、簡堃翃依陳永謙指揮,向陳寬義洽詢附表一編號四
房地出售事宜,趙子頤向陳寬義佯稱:因趙子頤、簡堃翃具
美國籍,須登記在小叔即周建璋名下,尾款向銀行貸款支
付,陳寬義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2400萬元出售房地。趙子頤
與沈咨凡以周建璋代理人名義,於106年12月6日在中華地政
士事務所,由沈咨凡提供預擬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與陳寬
義簽訂總價2400萬元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分3期給付,各
  240萬元、240萬元、1920 萬元,趙子頤當場交付現金10萬
元及中華國際資產公司、陳永謙名義簽發面額230萬元支票1
張予陳寬義,並以周建璋代理人名義簽發面額1920萬元本票
1 張交給沈咨凡保管。陳寬義因陷於錯誤而交付身分證影本
、房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予沈咨凡。沈咨凡則將文件交由
李孟烽置於中華地政士事務所。周建璋則依陳永謙指揮,於
106年12月13日在於中華地政士事務所拿取文件,前往臺北
市大安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並於
106年12月19日,與陳永謙一同以房地所有人身分向林羿璇
之姑丈周金生以每月37萬5000元利息,借款2000萬元。周建
璋則依陳永謙指揮將房地設定24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周金生。周金生預扣3個月利息120萬元及代書費用,於同日
匯款1876萬9740元至陳永謙所持周建璋永豐銀行重慶北路分
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陳永謙另作他用及分配予參與
人員。
 ㈤林謚發依陳永謙指揮,向李詹扶美洽詢附表一編號五房地,
佯稱周建璋是其女友弟弟,因周建璋經濟能力較佳可貸款較
高金額,並且會入住其中一間房間,有配合的代書可以處理
,尾款向銀行貸款支付。李詹扶美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
  2160萬元出售房地。林謚發會同沈咨凡以周建璋代理人名義
,於106年12月8日在中信房屋秀朗店,由沈咨凡提供預擬之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與李詹扶美簽訂總價2160 萬元不動產
買賣契約,分216萬元、216萬元、1728萬元3 期給付。林謚
發當場交付現金16萬元及以中華國際資產公司、陳永謙名義
簽發面額200萬元支票1張予李詹扶美,並以周建璋代理人名
義簽發面額1728萬元本票1張交予沈咨凡保管。李詹扶美因
陷於錯誤而交付房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戶口名簿影本及
身分證影本予沈咨凡交由李孟烽置於中華地政士事務所。周
建璋則依陳永謙指揮,於106年12月25日在於中華地政士事
務所拿取文件前往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
登記於自己名下,並於107年1月10日以房地所有人身分向張
中翰以每月24萬元利息,借款1200 萬元。周建璋並依陳永
謙指揮將房地設定195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及信託登記予張
中翰。張中翰則匯款1090萬元至陳永謙所持周建璋永豐銀行
重慶北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交付現金110萬元予
周建璋轉交陳永謙陳永謙則將款項另作他用及分配予參與
人員。
 ㈥趙子頤依陳永謙指揮向陳瓊茶洽詢附表一編號六房地,並向
陳瓊茶佯稱購屋自住,要用認識的代書到場簽約,尾款向銀
行貸款支付。陳瓊茶因而陷於錯誤同意2180萬元出售房地。
趙子頤與沈咨凡以朱克立代理人名義,106年12月15日在中
華地政士事務所,由沈咨凡提供預擬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與
陳瓊茶簽訂總價2180萬元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分218萬元
、218萬元、1740萬元3 期給付,趙子頤當場交付現金20萬
元及以朱克立代理人名義簽發面額198萬元、1744萬元本票
予沈咨凡保管。陳瓊茶因陷於錯誤而交付所有權狀、印鑑證
明及身分證影本予沈咨凡交由李孟烽置於中華地政士事務所
朱克立則依被告陳永謙指揮,106年12月21日於中華地政
士事務所拿取文件前往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
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並於106年12月25日依陳永謙指揮以
房地所有人身分向吳菁華以每月67萬元利息,借款1600萬元
朱克立並依陳永謙指揮將房地設定24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
權予吳菁華。吳菁華預扣利息67萬元,匯款1533萬元至陳永
謙永豐銀行忠孝北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陳永謙
另作他用及分配予參與人員。
 ㈦林謚發依陳永謙指揮向鍾月琴及鍾月琴代理人曾凱青洽詢附
表一編號七房地,佯稱購屋自住,需使用熟識代書。鍾月琴
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1400萬元出售房地。林謚發與沈咨凡以
陳永謙商借不知情之江欣耘代理人名義,於106年12月25日
在中華地政士事務所,由沈咨凡提供預擬之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與鍾月琴簽訂總價1400萬元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分140
萬元、140萬元、1120萬元3期給付。林謚發當場交付現金10
萬元及江欣耘代理人名義簽發面額130萬元本票予鍾月琴,
並將江欣耘代理人名義簽發面額1120萬元本票1張交予沈咨
凡保管。鍾月琴因陷於錯誤而交付房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
及身分證影本予沈咨凡交由李孟烽置於中華地政士事務所。
江欣耘則依陳永謙指揮,於107年1月2日拿取文件前往新北
市三重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並於
107年1月10日依陳永謙指揮以房地所有人身分向吳龍潭以每
月19萬元利息,借款950萬元。江欣耘並依陳永謙指揮將房
設定1425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吳龍潭吳龍潭則交付現
金950萬元予江欣耘轉交陳永謙另作他用及分配予參與人員

 ㈧林謚發依陳永謙指揮與不知情之大家房屋仲介王祥廷、彭建
霖,向許王美雲洽詢附表一編號八房地,林謚發佯稱結婚需
要房屋自住,有合作專業代書、尾款向銀行貸款支付。許王
美雲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1400萬元出售房地。林謚發則以陳
永謙商借不知情之王麗君代理人身分,107年1月16日在新北
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10樓李佳芬代書事務所,由不知
情代書陳世彬以中華地政士事務所提供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與許王美雲簽訂總價1400萬元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分140
萬元、140萬元、1120萬元3期給付。林謚發當場交付許王美
雲10萬元並簽發面額1120萬元本票予陳世彬保管。許王美雲
因陷於錯誤而於107年2月9日將房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及
身分證影本交予代書陳世彬轉交林謚發,交由李孟烽置於中
華地政士事務所。王麗君再依陳永謙指揮於107年2月9日拿
取文件前往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地移轉登記於自己
名下,並於107年3月1日依陳永謙指揮經中間人黃有良,以
房地所有人身分向翁楠家以每月6萬3000元利息,借款900萬
元。王麗君並依陳永謙指揮將房地設定1350萬元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翁楠家。翁楠家預扣3個月利息18萬9000元,將881萬
1000元匯入黃有良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黃
有良將款項交付王麗君轉交陳永謙另作他用及分配予參與人
員。  
 ㈨林謚發依陳永謙指揮與不知情之大家房屋仲介王祥廷、彭建
霖向陳郁青洽詢陳郁青陳宥任共有之附表一編號九房地出
售事宜。林謚發佯稱結婚需要房屋自住,房屋會登記在舅舅
陳永謙名下,尾款向銀行貸款支付。陳郁青陳宥任因而
陷於錯誤,同意以2820萬元出售房地。林謚發以陳永謙代理
人身分,於107年1月17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大家房屋
三重中正店,由不知情之李佳芬代書助理陳惠蘭提供中華地
政士事務所預擬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與陳郁青簽訂總價28
20萬元不動產買賣契約,分282萬元、282萬元、2256萬元3
期給付。林謚發當場交付現金10萬元及陳永謙發票面額
  272萬元、281萬4678元支票各1張予陳郁青,並代理陳永謙
名義簽發面額2256萬、282萬元本票各1張交予陳惠蘭保管。
陳郁青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其與陳宥任之房地所有權狀、印鑑
證明及身分證影本予陳惠蘭保管。陳惠蘭於陳永謙通知已付
第2期款,即將文件交予王祥廷轉交李孟烽置於中華地政士
事務所。陳永謙於107年1月27日,持上述文件前往新北市三
重地政事務所將不動產辦理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並於107
年2月2日以上述房地及前述曾藍儀所有附表一編號一房地,
以每月60萬元利息向徐契煌借款3000萬元。陳永謙則將房地
設定4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徐契煌。徐契煌扣除利息及
相關費用,將2694萬840元匯入陳永謙永豐銀行忠孝分行000
00000000000號帳戶,由陳永謙另作他用及分配予參與人員

 ㈩趙子頤、簡堃翃依陳永謙指揮向吳雲南洽詢附表一編號十房
地,佯稱:兩人是夫妻,換屋自住,因具有美國籍不方便登
記,須以阿姨王麗君名義購買,要指定代書到場簽約,尾款
向銀行貸款支付。吳雲南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1550萬元出售
房地。趙子頤與沈咨凡以陳永謙商借之不知情之王麗君代理
人身分與簡堃翃共同於107年1月25日在中華地政士事務所,
由沈咨凡提供中華地政士事務所預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與吳
雲南簽訂總價1550萬元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分155萬元、
  155萬元、1240萬元給付。趙子頤當場交付訂金10萬元予吳
雲南及王麗君代理人名義簽發面額1240萬元本票交予沈咨凡
保管。趙子頤、簡堃翃、沈咨凡再於次(26)日與吳雲南相約
於玉山銀行民權分行簽訂價金信託契約並匯款155萬元至吳
雲南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雲南因陷於錯誤而
交付房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予沈咨凡保管,
沈咨凡即交由李孟烽置於中華地政士事務所。王麗君則依陳
永謙指揮於107年2月2日拿取文件前往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
所將房地辦理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並於107年2月8日依陳
永謙指揮以房地所有人身分向陳玉玫以每月15萬元利息,借
款1200 萬元。王麗君並依陳永謙指揮將房地設定1800萬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陳玉玫。陳玉玫交付現金100萬元予王麗
君轉交陳永謙,並匯款1100萬元於陳永謙永豐銀行忠孝分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由陳永謙另作他用及分配予參與人
員。
 邱陳佑竑得知莊凱進於591網站刊登出售附表一編號十一房地
訊息即依陳永謙指揮,向莊凱進洽詢房地價格,佯稱購屋自
住,小屋換大屋,因另有房屋貸款無法再次申辦貸款,須將
房屋登記在親戚陳詩龍名下,要用熟識代書,尾款向銀行貸
款支付。莊凱進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2010萬元出售房地。
邱陳佑竑與沈咨凡,以陳永謙商借之不知情之陳詩龍代理人
名義,於107年1月22日在中華地政士事務所由沈咨凡提供中
華地政士事務所預擬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與莊凱進簽訂總價
2010萬元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分210萬元、200萬元、1600
萬元3期給付。邱陳佑紘當場交付訂金10萬元予莊凱進及陳
詩龍代理人名義簽發面額200萬元、1600萬元本票各1張予沈
咨凡保管。莊凱進因陷於錯誤而交付房地所有權狀、印鑑證
明及身分證影本予沈咨凡保管,沈咨凡即交由李孟烽置於中
華地政士事務所。陳詩龍則依陳永謙指揮於107年1月30日拿
取文件前往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將房地辦理移轉登記於自
己名下,並於107年2月12日,依陳永謙指揮以房地所有人身
分向吳龍潭之女吳昭慧以每月24萬元利息,借款1200萬元。
陳詩龍並依陳永謙指揮,將房地設定18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
權予吳昭慧。吳龍潭匯款現金1200萬元於陳永謙所持陳詩龍
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永謙則將款項另作他用及
分配予參與人員。
 趙子頤、簡堃翃依陳永謙指揮,向楊仲凱洽詢附表一編號十
二房地出售事宜,佯稱是夫妻,因資金不足須以表姊林芝宇
名義購屋,才能貸款較高額度,要用認識代書到場簽約,尾
款向銀行貸款支付。楊仲凱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1482萬元
出售房地。趙子頤與沈咨凡以陳永謙商借之不知情之林芝宇
代理人名義,107年2月12日在玉山銀行民權分行,由沈咨凡
提供預擬之不動產買賣契約與楊仲凱簽訂總價1482萬元不動
產買賣契約及價金信託契約,約定分148萬2000元、148萬20
00元、1185萬6000元3期給付,趙子頤當場交付陳永謙簽發
面額148萬2000元支票1張予楊仲凱,並以林芝宇代理人名義
簽發面額1185萬6000元本票1張交予沈咨凡保管。楊仲凱因
陷於錯誤而交付身分證影本、房地所有權狀及印鑑證明予沈
咨凡保管。沈咨凡即交由李孟烽置於中華地政士事務所。林
芝宇依陳永謙指揮,於107年2月23日拿取文件前往臺北市士
林地政事務所,將房地辦理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並於107
年3月5日依陳永謙指揮以房地所有人身分向曾大筆以每月21
萬元之利息,借款1050萬元。林芝宇並依陳永謙指揮將房地
設定1365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曾大筆。曾大筆則匯款現金
1050萬元至陳永謙所持林芝宇永豐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
0000號帳戶,由陳永謙另作他用及分配予參與人員。
 林謚發看見李晁豪於106年10月刊登出售附表一編號十三房地
廣告,依陳永謙指揮,與不知情之大家房屋仲介王祥廷、彭
建霖、陳冠宇向李晁豪洽詢房地出售事宜,偁稱林謚發從事
網拍,無薪資證明,不易向銀行貸款,需登記在舅舅李孟烽
名下,尾款向銀行貸款支付。李晁豪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
2160萬元出售房地。林謚發與沈咨凡以李孟烽代理人身分,
於107年3月12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大家房屋三重中正
店,由沈咨凡提供中華地政士事務所預擬之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與李晁豪簽訂總價2160萬元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分216
萬元、216萬元、1728萬元3期給付。林謚發當場代理李孟烽
名義簽發面額1728萬元本票1張交予沈咨凡保管。李晁豪因
陷於錯誤而交付房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予沈
咨凡保管轉交予李孟烽置於中華地政士事務所。李孟烽則於
107年3月21日持上述文件前往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辦理
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並於107年3月26日,依陳永謙
指揮經中間人黃有良,以房地所有人身分向翁楠家以每月1.
5%利息,借款1600萬元。李孟烽並依陳永謙指揮將房地設定
24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翁楠家。翁楠家匯款536萬8000
元至黃有良帳戶,黃有良再籌措剩餘借款,連同翁楠家匯款
金額,一併交付李孟烽轉交陳永謙另作他用及分配予參與人
員。
 林謚發依陳永謙指揮,與不詳成年女子向張文輝洽詢附表一
編號十四房地出售事宜,佯稱與女友購屋自住,尾款向銀行
貸款支付。張文輝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以1050萬元出售房地
。林謚發與沈咨凡以陳永謙商借之不知情之王麗君代理人名
義,於107年3月13日在中華地政士事務所,由沈咨凡提供預
擬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與張文輝簽訂總價1050萬元不動產
買賣契約,約定分105萬元、105萬元、840萬元3期給付。林
謚發當場以王麗君代理人名義簽發面額105萬元、840萬元本
票2張予沈咨凡保管,張文輝因陷於錯誤而交付房地所有權
狀及身分證件予沈咨凡,林謚發並於107年3月14日匯款
  105萬元至張文輝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因張文
輝交付印鑑證明予沈咨凡之前察覺有異而未完成移轉登記。
 高翠黛前於106年10月17日將其附表一編號十五房地委託太平
洋房屋出售,林謚發見此項出售訊息依陳永謙指揮經由不知
情之太平洋房屋仲介洪千惠向高翠黛表示購買房地意願,並
高翠黛約定107年3月20日在中華地政士事務所會面。林謚
發、沈咨凡與高翠黛見面之後,佯稱是仲介洪千惠之表哥,
欲購買房屋,其親戚陳詩龍是公務員,以公務員之名義申貸
利率較低廉,尾款向銀行貸款支付。高翠黛因而陷於錯誤同
意以1035萬元,出售房地予林謚發。林謚發以陳永謙商借不
知情之陳詩龍代理人名義,於同日由沈咨凡提供預擬之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在中華地政士事務所與高翠黛簽訂總價為10
35萬元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分103萬元5000元、103萬5000
元、828萬元3期給付。林謚發當場以陳詩龍代理人名義,簽
發面額828萬元本票1張予沈咨凡保管,高翠黛因陷於錯誤而
交付房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及身分證影本予沈咨凡保管,
沈咨凡轉交李孟烽置於中華地政士事務所。陳詩龍則依陳永
謙指揮於107年3月27日持上述文件前往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
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自己名下並依陳永謙指揮於107
年4月2日向陳玉玫以每月11萬1500元利息,借款770萬元。
陳詩龍並依陳永謙指揮將房地設定15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
予陳玉玫。陳玉玫扣除手續費、利息及代書費用,餘款700
萬元匯入陳永謙所持陳詩龍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陳永謙另作他用及分配予參與人員。
 陸美貞於106年10月刊登出售附表一編號十六房地廣告,林謚
發看見出售訊息依陳永謙指揮與不詳成年女子向陸美貞洽詢
房地出售事宜,佯稱新婚購屋自住,房屋登記於未婚妻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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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