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3年度,78號
TYDM,113,金簡上,78,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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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奕筑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
國113年4月26日所為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3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
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7309號、第8892號、第9132號、移
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2722號、第12733號、第13815號、
第16150號、第17600號、第17813號、第21473號、第21474號、
第21477號、第21478號、第22425號、第26255號、第33897號、
第41974號、第24680號、第46530號、第56540號、第44371號,1
13年度偵字第1385號、第16032號、第23727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邱奕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邱奕筑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
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網路銀行帳號而無特
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
帳號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
作為人頭帳戶,用以匯入詐欺贓款後,再利用網路轉帳轉帳
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使
檢、警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罪所得財物,而掩飾詐欺集團所
犯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8月間某時,在臺北市
葫蘆商旅房間內,一次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中國信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下稱中信銀行帳戶,2帳戶
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
碼,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
之金融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誆騙如附表所示
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將款項轉出
移往他處 (但就告訴陳奕蓁、黃碧吉、劉慧華、危建源部
分,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嗣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致告訴人陳
奕蓁、黃碧吉、劉慧華、危建源4人所匯入之款項,詐欺集
團成員未成功提領或轉出而未遂)。邱奕筑即以此方式幫助
上開詐欺集團隱匿本案之犯罪所得。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
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
檢察官、被告對於本院提示之卷證,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迄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
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處,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
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
表所示之各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本案
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各告訴人及被害人
匯款紀錄資料各1份、各告訴人與被害人提出其等與詐欺集
團之對話紀錄等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上訴論斷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11
3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經查: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為同法第19
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刑罰內容因洗錢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新臺幣1億元者而有異,本案被告
洗錢之財物並未達1億元,合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依刑法第35條規定主刑輕重比較標準,新法
最重主刑為有期徒刑5年,舊法為有期徒刑7年,經新舊法比
較結果,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被告
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偵查、審判中自白減輕其刑 
之規定,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16日生效,
後於113年7月31日又再次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
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
為時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該條項規定:「犯前4條之
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
時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則移列為第23條第3項前段規
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稱現
行法),經比較新舊法適用,可知立法者持續限縮自白減輕
其刑之適用規定,中間時法及現行法都必須要行為人於「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現行法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條件,始符減刑規定,相較於行為時
法均為嚴格,是中間時法及現行法之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
告。又行為該當各罪之不法構成要件時雖然須整體適用,不
能割裂數法條中之一部分構成要件而為論罪科刑。但有關刑
之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係基於個別責任原則而為特別規
定,並非犯罪之構成要件,自非不能割裂適用(最高法院11
3年度台上字第3605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此,在新舊法比
較之情形,自非不得本同此理處理。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
定,此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論罪:
 ⒈按詐欺集團指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人頭帳戶時,即已著
手於洗錢行為之實行,倘該等人頭帳戶嗣因通報列為警示
戶而業經圈存,致無從為後續之領取或轉帳,而未能達到掩
飾、隱匿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結果,則洗錢
犯行應僅止於未遂階段,而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
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查告訴陳奕蓁、黃碧吉、劉慧
華、危建源部分,因受詐騙而依指示分別匯款至被告所有
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後,因詐欺集團成員持有本案中信銀行
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對該帳戶具有管
領能力,處於隨時得領取、轉出該帳戶內款項之狀態,此部
分詐欺取財犯行已屬既遂;惟上開被告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嗣
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致告訴陳奕蓁、黃碧吉、劉慧華、
危建源4人所匯入之款項,詐欺集團成員未成功提領或轉出
,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3日
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內容在卷
可稽(見113偵1385卷第59、139-146頁),核與被告於警詢
供稱:對方於111年8月23日帶我前往中信銀行辦理約定轉帳
,但銀行人員發覺帳戶有異,因而通知警方查證等語大致相
符(見113偵1385卷第13頁),是此部分幫助洗錢犯行均僅
止於未遂。是核被告所為,就告訴陳奕蓁、黃碧吉、劉慧
華、危建源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就其餘告訴
人及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
告訴陳奕蓁、黃碧吉、劉慧華、危建源部分犯行均係涉
犯幫助洗錢既遂,容有誤會,業如前述,惟既遂與未遂,僅
係犯罪之態樣不同,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說明
  
 ⒉被告以一次性提供本案永豐銀行帳戶、本案中信銀行帳戶資
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各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又
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既遂(未遂),
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⒊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審理中自白
洗錢犯罪,業如前述,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輕之。
又幫助洗錢未遂罪部分,所生危害較輕,本應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開罪數說明,其犯行應從一
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故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
條量刑時,一併審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起訴之犯
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上訴意旨及撤銷原判決理由:
 ⒈被告上訴意旨稱已與部分告訴達成和解,原判決竟不查,
請予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語。檢察官上訴意旨則以:
原判決之事實基礎未及審酌113年度偵字第23727號、第1603
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部分,應予撤銷改判,並宣告適當之
刑等語。
 ⒉原審認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之事證明確
,予以論罪科刑,固屬卓見。惟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
法有前述修正情形,原判決未及比較新舊法比較並適用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有未洽;而原審
認定被告與告訴人劉慧華達成調解,然未能依約履行等語,
惟經本院職權調查之結果,告訴人劉慧華陳稱已經收到被告
之賠償,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查,此部分為原審
決時所不查,量刑之基礎已有所變更;此外,檢察官基於審
判不可分原則,於本院審理時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桃園
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3727號、第16032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及量刑因素,原審判決亦未及審酌,
容有未洽。而被告雖請求宣告緩刑,本院認為因被告未能取
得全體告訴人、被害人之諒解並賠償完畢,容非可採,且有
期徒刑是否得以易服社會勞動乙節,乃執行檢察官之職權,
非本院所能置喙,是被告之上訴雖無理由,然而原判決既有
前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予以
撤銷改判。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貸款之利益,輕
率提供本案永豐銀行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致上
開帳戶淪為他人洗錢及詐騙財物之工具,助長詐騙財產犯罪
之風氣,使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金錢上之損害,並使
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
濟之困難,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
,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於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且未直接參與詐欺犯行,部分告訴人之款項未經轉出,犯罪
所生危害有所減輕,被告並與部分到庭之告訴達成調解
並履行部分賠償事宜,然部分尚未能依約履行等情,兼衡被
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提供之帳戶數量、遭詐
騙之被害人人數及金額,暨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自述之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諭知易刑 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尚未實際取得任何報酬等語,而依 卷內現存事證,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 得犯罪所得,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 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現行法為第25條第1項)修正為:「犯第19條、第20 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即修 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及刑法相關規定。次按同法 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明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 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 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是此規定 乃是針對犯罪客體所為之沒收規定,且未有對其替代物、孳 息為沒收或於不能沒收、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予追徵等相關規 定。因此,本規定應僅得適用於原物沒收。然查,告訴人等 匯入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款項,均已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他 處,而未留存本案永豐銀行帳戶內,業如前述,且依據卷內 事證,並無法證明該洗錢之財物(原物)仍然存在,因此, 尚無從就本件洗錢之財物,對被告諭知沒收。
 ㈢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規定訂定之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5條 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2、3項前段規定,經通 報為警示帳戶之存款帳戶,除非嗣後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 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其交易功 能即全部暫停,且該帳戶經匯入尚未提領之款項應由銀行依 該辦法第11條所定程序返還被害人或依法可領取之人,無從 由帳戶名義人自行處分。查本案告訴告訴陳奕蓁、黃碧 吉、劉慧華、危建源遭詐騙所輾轉匯入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內 之款項,因本案中信銀行帳戶經列為警示帳戶致前開款項遭 圈存止付,尚未經提領,惟依上開說明,餘款得由銀行依法 辦理返還程序,是被告對於本案中信銀行帳戶內之餘款實際 上已因該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而無所有權及事實上管領權 ,此部分尚無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本院於審理中發現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24680號卷 中有被害人洪茂峰與本案相關之報案資料,然此部分犯罪事 實未經檢察官於該案移送併辦意旨書中論及(書類中僅提及



被害人張鈞淵受騙部分),本院自無從審理,應由檢察官另 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挺宏等移送併辦,檢察官江亮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案號 1 蔣鈞茹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蔣鈞茹聯繫,佯稱可教導投資外幣賺取即時價差,致被害人蔣鈞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6時14分許 10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蔣鈞茹111年9月9日警詢(112年偵字7309號,第9至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7309號,第11至12、27頁) 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2年偵字7309號,第31至34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7309號 2 張峻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張峻霖聯繫,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教導如何購買投資點數,致告訴張峻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7時12分許 3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張峻霖111年9月19日警詢(112年偵字8892號,第9至1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8892號,第15至17、21、37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8892號,第23至36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8892號 3 張菀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張菀真聯繫,佯稱搶到蝦皮活動的優惠品可以拿到折扣的回饋金額,須補足差額才能兌現,致告訴張菀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3日 15時13分許 2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張菀真111年10月24日警詢(112年偵字9132號,第7至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9132號,第11至12、15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個人頁面(112年偵字9132號,第45至55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9132號 4 李如玉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李如玉聯繫,佯稱投資低風險商品NFT可少賺但不賠,致被害人李如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4日 13時48分許 3萬9,000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李如玉111年10月4日警詢(112年偵字12722號,第51至59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偵字12722號,第83至85、111、123至125、147至153頁) 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2年偵字12722號,第127至143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12722號 111年8月24日 19時20分許 1萬元 111年8月24日 19時21分許 1萬元 111年8月24日 19時21分許 1萬元 111年8月24日 13時27分許 9,000元 5 黃子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黃子芸聯繫,佯稱可至localtrade投資網站參與投資虛擬通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黃子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4時8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子芸111年9月20日警詢(112年偵字12733號,第7至1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偵字12733號,第97至98、115、131、143至145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12733號,第85至94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12733號 6 林湘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湘芸聯繫,佯稱某交易所可賺取價差增加收入為由,邀約告訴人匯款投資,致告訴人林湘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6時43分許 3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林湘芸111年9月8日警詢(112年偵字13815號,第9至11頁) 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偵字13815號,第15至17頁) ⒊中國信託中華郵政土地銀行、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112年偵字13815號,第51至63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13815號 111年8月26日16時44分許 3萬元 7 李品葳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李品葳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為由,邀約被害人匯款投資,致被害人李品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4日 16時44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李品葳111年9月28日警詢(112年偵字16150號,第17至1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2年偵字16150號,第39至40、43至45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社群軟體個人頁面(112年偵字16150號,第19至38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16150號 111年8月23日 17時14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23日 17時15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23日 17時18分許 5萬元 8 賀金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下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賀金鳳聯繫,邀約告訴人匯款投資,致告訴人賀金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5日 13時16分許 150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賀金鳳111年9月19日警詢(112年偵字17600號,第11至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偵字17600號,第41至43、75、183至185頁) ⒊匯款紀錄(112年偵字17600號,第195頁) ⒋詐欺集團匯款予告訴人紀錄、對話紀錄、詐欺集團成員社群軟體個人頁面、投資網站頁面(112年偵字17600號,第203至237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17600號 9 張玉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8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玉淇聯繫,佯稱可透過遊玩網站內遊戲獲利,致張玉淇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4日 15時45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張玉淇111年10月1日警詢(112年偵字17813號,第11至1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偵字17813號,第13至19、43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17813號,第55至52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17813號 111年8月24日 15時47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25日 8時15分許 10萬元  何峻丞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何峻丞聯繫,向被害人佯稱投資BRTI虛擬貨幣為由,邀約被害人匯款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2時40分許 1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何峻丞111年11月1日警詢(112年偵字21473號,第23至27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21473號,第29至35、39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臺灣企銀存摺封面(112年偵字21473號,第51至91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21473號  陳柔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陳柔蓁聯繫,佯稱投資期貨為由,邀約告訴人匯款投資,致告訴陳柔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3時46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陳柔蓁111年9月5日警詢(112年偵字21474號,第9至10頁) ⒉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21474號,第33至35、49至51、65至67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交易平台頁面(112年偵字21474號,第39至47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21474號 111年8月26日 13時47分許 2萬元  傅文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傅文志聯繫,佯稱可投資USDT虛擬貨幣為由,邀約告訴人匯款投資,致告訴傅文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5日 13時4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傅文志111年9月19日警詢(112年偵字21477號,第11至1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偵字21477號,第17至18、61至63、87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交易平台頁面(112年偵字21477號,第73至84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21477號 111年8月25日 13時13分許 2萬元 111年8月25日 13時20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26日 14時52分許 10萬元  陳惠文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間,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吸引被害人陳惠文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佯稱可投資NFT,邀約被害人匯款投資,致被害人陳惠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4日 20時3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陳惠文111年9月22日警詢(112年偵字21478號,第83至8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21478號,第127至134頁) ⒊台中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112年偵字21478號,第137至145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21478號 111年8月24日 20時5分許 5萬元  賴泳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賴泳豐聯繫,佯稱可至博弈網站參與投資,保證獲利,致告訴賴泳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4日 1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賴泳豐111年9月6日警詢(112年偵字22425號,第9至1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22425號,第15至16、39頁) ⒊匯款紀錄、中華郵政兆豐銀行、台新銀行台灣中小企銀存摺封面對話紀錄(112年偵字22425號,第51、63至69、71至95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偵字第22425號 15 張鈞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張鈞淵聯繫,佯稱可至投資網站參與投資虛擬通貨,保證獲利,致告訴張鈞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4日 15時50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張鈞淵111年10月23日警詢(112年偵字24680號,第35至3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偵字24680號,第39至40、47、63至65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24680號,第53、57至61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24680號 16 陳俊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4日前不詳時間,透過臉書與告訴人陳俊宇聯繫,佯稱可由YZF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及繳付家人生活費用,致告訴人陳俊宇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4日 16時6分許 2萬3,000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俊宇111年11月20日警詢(112年偵字26255號,第9至12頁) 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偵字26255號,第139至142頁) ⒊匯款紀錄(112年偵字26255號,第55頁) ⒋對話紀錄、詐欺集團LINE個人頁面、投資平台(112年偵字26255號,第143至146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26255號 17 陳奕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陳奕蓁聯繫,佯稱可至創康富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致告訴陳奕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3日 9時25分許 2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陳奕蓁111年10月17日警詢(112年偵字33897號,第9至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33897號,第31至35頁) ⒊投資平台資金明細、對話紀錄(112年偵字33897號,第24至30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6238號函暨附件(113年偵字1385號,第139至149頁) 112年度偵字第33897號 18 黃碧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黃碧吉聯繫,佯稱可至創康富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致告訴人黃碧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3日 10時1分許 10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碧吉111年12月30日警詢(112年偵字33897號,第37至42頁) ⒉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33897號,第53至57頁) 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2年偵字33897號,第43至44、4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6238號函暨附件(113年偵字1385號,第139至149頁) 112年度偵字第33897號 19 劉慧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劉慧華聯繫,佯稱可至創康富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致告訴人劉慧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3日 11時40 5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劉慧華111年10月22日警詢(112年偵字33897號,第59至6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33897號,第85至89頁) 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投資APP頁面(112年偵字33897號,第65至80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6238號函暨附件(113年偵字1385號,第139至149頁) 112年度偵字第33897號 20 周鈺萍 (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111年8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周鈺萍聯繫,佯稱可至虛擬貨幣交易所「Localtrade」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被害人周鈺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4時23分許 5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周鈺萍111年9月5日警詢(112年偵字41974號,第35至43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偵字41974號,第45至51、67至71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41974號,第87至99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41974號 111年8月26日 14時46分許 5萬元 21 楊博翊 詐欺集團成員111年8月17日晚間10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楊博翊聯繫,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告訴人楊博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6時13分許 3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楊博翊111年8月29日警詢(112年偵字41974號,第103至107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偵字41974號,第109至115、119至121、127頁) 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2年偵字41974號,第131至159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41974號 111年8月26日 16時33分許 2萬元 22 曾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0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曾睿聯繫,佯稱可至「R-Breaker」網站儲值資金可獲利,致致告訴人曾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7時28分許 3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曾睿111年9月1日警詢(112年偵字44371號,第51至5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偵字44371號,第189至190、203至205、213至215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44371號,第233至247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44371號 23 白家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白家宏聯繫,佯稱可至「R-Breaker」網站儲值資金投資虛擬貨幣,致告訴白家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5日 11時45分許 10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白家宏111年10月26日警詢(112年偵字44371號,第63至7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偵字44371號,第341至343、347、363頁) ⒊超商代碼繳費收據、對話紀錄(112年偵字44371號,第361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44371號 111年8月25日 17時46分許 3萬384元 24 黃怡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中旬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黃怡珊聯繫,佯稱可至ETFtrade及Apex-Coin網站上依指示操作投資可獲利,致告訴人黃怡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3日 18時28分 4萬7,000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怡珊111年12月4日警詢(112年偵字46530號,第13至14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偵字46530號,第19至21、47、59、65至66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46530號,第67至80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46530號 25 蕭如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日下午4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自稱「林伯倫」之人結識告訴人蕭如芳,佯稱投資蝦皮商戶可以獲利,致告訴人蕭如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6日 16時19分許 10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蕭如芳111年9月24日警詢(112年偵字56540號,第9至13頁) 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偵字56540號,第49至56頁) 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2年偵字56540號,第57至65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2年度偵字第56540號 111年8月26日 16時19分 10萬元 26 危建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前之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危建源聯繫,佯稱可至創康富投資APP投資股票獲利,致告訴人危建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3日 11時34分 10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危建源111年9月5日警詢(113年偵字1385號,第25至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3年偵字1385號,第43至44、55至59頁) 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3年偵字1385號,第131至13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6238號函暨附件(113年偵字1385號,第139至149頁) 113年度偵字第1385號 111年8月23日 11時37分 10萬元 27 曹逸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曹逸柏聯繫,佯稱依照指示操作下單,即可獲利,致告訴人曹逸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8月25日 11時35分許 10萬元 永豐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曹逸柏112年7月22日警詢(113年偵字16032號,第21至2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年偵字16032號,第29至32、39至41頁) 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3年偵字16032號,第43至55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111年9月2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附件(112年偵字7309號,第37至51頁) 113年度偵字第23727、16032號 111年8月25日 11時35分許 2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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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