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3年度,7號
SCDV,113,司消債聲,7,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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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濠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金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裁
定認可之更生方案,自113年10月15日開始履行期限,應延至114
年4月15日開始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遭任職公司資遣,屬不可歸責於債務
人之事由,且債務人於資遣後僅依靠失業補助金過活,目前
尋求工作媒合,故債務人無力按照原定期間按時清償等語,
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並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填
表日期為113年9月1日)、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新竹就
業中心失業給付再認定單等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司執
消債更字第26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
卷宗無訛。經本院以113年10月15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消債聲
7字第40355號函通知債權人對延期清償表示意見,惟送達後
,債權人等均未表示反對意見。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
據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影本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
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
。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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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