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49號
SCDM,113,單聲沒,49,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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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倬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3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OPPO手機(含透明保護殼)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生
效施行,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
定「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
元以下罰金」、第6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之附著物、圖畫
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7項規定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
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
者,不在此限」,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即修
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第7項之規定

二、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
第2項亦定有明文,參諸該條文於立法時原規定「沒收於裁
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嗣於民國94年
2月2日(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初次修正時,因認刑法分
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
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
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
增訂之(見該條94年2月2日修正立法理由),是參照上開立
法理由所舉之例,該「專科沒收」之物,顯係指法文有「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或其他相類規定之情形(刑法
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參照),亦即指刑法分則或刑
事特別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至明。從而,前揭所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第7項之規定,當
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如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於112年2月18日以竹縣警婦字第
112510014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
稱新竹地檢署)偵辦,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
字第455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9月15日確定。惟本案尚
扣得被告所有OPPO手機含透明保護殼等物(保管字號:新竹
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387號),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前於111年10月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50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並於113年5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偵卷第1
06頁至第107頁,本院卷第11頁)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
上開案件偵查卷宗無訛。
 ㈡而被告於上開案件偵查中,主動交付OPPO手機1支供新竹地檢
署檢察官扣押(內無SIM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
保字第138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00頁),此業經其
供承明確(見偵卷第71頁),且有新竹地檢署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偵卷第73頁至第74頁)附卷憑參;
再者,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曾經供稱:因為從10月2日少女
代號BG000-A111153號(00年0月生,真實年籍及姓名均詳卷
,下稱甲女)開始跟我視訊聊天時,我們會聊到性行為的事
,她也會陸續傳送身體裸露的照片給我,也會跟我裸聊;裸
照有下載在我手機中…某一次視訊裸聊時有擷圖大約10張;
擷圖還在手機裡面等語(見偵卷第9頁背面至第10頁、第70
頁),核與證人甲女於偵查中證稱:被告那時說要看我沒有
穿衣服跟他視訊,我不知道也沒有同意被告擷圖;我有因為
被告要求傳送自己的裸照給被告等語(見偵卷第80頁背面至
第81頁)大致相符,可徵證人甲女確曾應被告之要求,而傳
送裸露身體等猥褻照片予被告,亦確曾於視訊對話過程中,
遭被告以其手機擷取甲女裸露身體之影像。
 ㈢且觀諸被告上開交付扣案之手機,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當庭
勘驗其手機相簿,證人甲女裸露自身身體之影像於111年10
月7日遭被告擷圖存取等情,有上開扣案手機相簿內之擷圖
照片16張(見偵卷第41頁至第56頁)附卷可佐,考以證人甲
女為00年0月生,此觀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置於偵卷限閱卷之封套內)1份自明,堪認上開扣案之手機
內確存有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照片。從而,該扣案手機用
以擷取、儲存證人甲女為猥褻行為照片等檔案內容(包括已
刪除但系統內仍留存之電子訊號),當屬拍攝少年性影像之
工具及儲存猥褻行為照片之附著物,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依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
、第7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上開扣案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法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
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提案第39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是本件聲請人雖誤
引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為聲請之依據,惟法院不受
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爰逕予更正檢察官聲請沒收
之法律依據,裁定沒收如主文。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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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