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3年度,297號
PCDV,113,金,297,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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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字第297號
原 告 張廷光


被 告 黃郁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13號),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1年6
月間某日加入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
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組織旗下的「老總水房
團」後,即負責記帳、對帳、轉帳、收取人頭帳戶等洗錢工
作,並與該集團成員闕元真呂毅德張景訓范展龍、鄭
仁偉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老總水房團」成員、「車
商」、「控肉」、「詐騙機房」、「其他水房」 、「後端
水房」、「車手團」等Telegram群組內之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其等持有工作用手機及筆電上網,
聯繫對接洗錢工作;並由車商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人
頭帳戶及其他不詳人頭帳戶後,交由「老總水房團」負責取
得帳戶成員或由「老總水房團」與其他水房團互相支援帳戶
,再提供詐騙機房成員,由詐騙機房以名人假投資廣告與被
害人連繫後,再鼓吹加入假投資群組、假投資平台投資等詐
騙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如附
表所示之人頭帳戶(詳如附表編號37部分),再由「老總水
房團」及其他後端水房、支援水房成員層層轉帳,最後由後
端水房直接轉換成USDT或通知車手團之人提領現金交付後,
再轉換成USDT或直接以現金扣除報酬後,轉至「老總水房團
」之虛擬貨幣錢包或提供現金給「老總水房團」,再由「老
總水房團」抽取總水錢的19%款項後,將收取的現金報酬兌
換成USDT後,依報酬比例轉至「車手團」、「車商」及「控
人」、「其他支援水房」 、「詐騙機房」之虛擬貨幣錢包
,而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
去向,原告因此受有新臺幣(下同)1070萬元之損害。爰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並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7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
71號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6月;嗣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
875號判決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均撤銷,並改判應執行有期
徒刑4年2月,有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
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加入「老總水房團」後,與該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共同對原告行詐欺取財犯行,業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
,致原告蒙受金錢損失1070萬元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與
其他共犯就原告所受財產上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準此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70萬元,即屬有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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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