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048號
PCDM,113,金訴,2048,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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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0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政淳


黃士齊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96
51號、113年度偵字第48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士齊(就附表一所涉詐欺等犯行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765號
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黃政淳自民國113年2月起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TELEGRAM暱稱「11」、「虎
哥」、「怪胎」、「悍匪」等帳號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分
別擔任取款車手及收水工作之角色。上開等人竟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時間,
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騙方式
,致其等因此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匯款時間
,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帳戶後,被告黃政淳即依被告黃士齊之指示,分別搭乘被
黃士齊所駕駛車輛,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提領時間,在
如附表一、二所示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
後,即將該款項交付予被告黃士齊。嗣被告黃士齊即依上開
「11」、「虎哥」、「怪胎」、「悍匪」之指示,將上開款
項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入指定之電子錢包,藉此掩飾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黃政淳就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
1至7、9至14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黃士齊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
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
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
。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
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
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法,其追
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
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
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
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以被告黃士齊黃政淳所涉上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
罪等罪嫌,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33號被告2人被訴詐欺
等案件(下稱前案),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
追加起訴,於113年9月27日作成追加起訴書,並於同年10月
22日繫屬本院,此有本案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新北檢貞寒113偵39651字第1139134042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
章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2頁)。然追加起訴意旨所指前
案,業經本院於113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
28日宣判,有前案113年9月30日審判筆錄、同年10月28日宣
判筆錄及判決書在卷可憑。是本案追加起訴既於前案言詞辯
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上開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
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新耀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承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附表一:(此部分僅就被告黃政淳部分提起公訴;被告黃士齊就此部分所涉詐欺等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765號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編號 遭騙之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帳戶 提款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 陳炳華 假賣賣 113年3月14日14時53分許 1萬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黃政淳 113年3月14日15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鶯歌新南雅門市 3萬6000元 2 紅彥亘 同上 113年3月14日14時23分許 1萬元 同上 同上 113年3月14日12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全家樹林德園門市 1萬元 3 許雅誼 同上 113年3月14日14時49分許 1萬2000元 同上 同上 113年3月14日13時2分許 新北市○○區○○街0段00號之樹林區農會保安辦事處 1萬元 4 胡哲嘉 同上 113年3月14日16時56分許 1萬5100元 同上 同上 113年3月14日17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統一超商鶯歌門市 2萬元
附表二:
編號 遭騙之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帳戶 提款人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郭正瑋 佯稱中獎 113年2月25日15時4分許 6095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 黃政淳 113年2月25日15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鶯湖門市 6005元 2 林吟洳 同上 113年3月10日15時20分許 3萬883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 113年3月10日15時24分、2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長虹門市 2萬5元、1萬1005元 3 鄒凱如 假買賣 113年3月10日15時、15時1分、15時4分許 4萬9985元、4萬9962元、1萬9228元 同上 同上 113年3月10日15時4分、5分、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之鶯歌永昌郵局 6萬元、4萬元、1萬9000元 4 王筱棋 同上 113年3月12日15時38分許 4萬6020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 113年3月12日15時36分、4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之鶯歌郵局 6萬元、3萬9000元、4萬7000元 5 張雅伶 同上 113年3月12日15時27分許 9萬985元 同上 同上 6 吳沛洳 佯稱中獎 113年3月6日18時12分許 3萬5035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 同上 113年3月6日18時21分、23分許 不詳 2萬5元、1萬5005元 7 吳育閒 佯稱出租房屋而要求匯款 113年3月6日17時49分許 1萬6000元 同上 同上 113年3月6日17時53分許 不詳 1萬6005元 8 王永在 佯稱遭電商預扣款項 113年3月7日0時13分、14分許 4萬9989元、9989元 同上 同上 113年3月7日0時18分至2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之萊爾富超商鶯駿門市 共6萬15元 被告黃政淳此部分所涉詐欺等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9745號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9 李欣庭 同上 113年3月6日17時37分許 1萬5000元 同上 同上 113年3月6日17時38至41分許 不詳 共6萬9020元 10 張芝瑜 假買賣 113年3月10日14時34分許 1萬5986元 台灣企銀000-00000000000號 同上 113年3月10日14時40分、4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鶯歌新南雅店 2萬5元、6005元 11 鄭皓萱 (未提告) 同上 113年3月10日14時39分許 1萬元 同上 同上 12 張琳 同上 113年3月10日13時59分許 7萬3950元 同上 同上 113年3月10日14時6分至8分許 新北市○○區○○○路0巷0號之統一超商新城門市 共7萬4020元 13 吳筱琬 同上 113年3月8日15時15分、17分、25分許 4萬9785元、1萬7415元、4萬998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 113年3月8日15時25分至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鶯湖門市 共11萬7030元 14 彭勝杰 同上 113年3月8日15時49分許 2萬6977元 同上 未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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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