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3年度,432號
CPEV,113,竹北小,432,2024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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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32號
原 告 張宏傑


被 告 李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里區○○里○○0○0號4樓之1
0,有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民國113年8月28日玉山個(集)
字第1130100876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考(本院卷第35至37頁,本院限閱卷),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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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