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3073號
PCEV,113,板簡,3073,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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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7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被 告 周麗娟【即蕭繩豪

周麗娥【即蕭繩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現金卡申請書,其上記載雙方就本件
契約之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支付命
令卷第14頁),故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優先由兩
造所合意的管轄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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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