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1056號
PCEV,113,板簡,1056,2024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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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李正玉
李正蓉

李正傑
李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博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雖屬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事件,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繳裁判
費之範圍,僅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
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81
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不包括上訴審在內(司法院院字第1373號
解釋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李正玉李正蓉李正傑李言
貞之上訴利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899,313元、1,599,966元
、1,594,146元、24,000元,應依序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
、25,260元、25,260元、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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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