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571號
PCEV,113,板小,3571,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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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57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告 高永齡(即林嬌鸞之繼承人)

吳明智(即林嬌鸞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毓涵(即林嬌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繼承人林嬌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零肆元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繼承人林嬌鸞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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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