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3054號
PCEV,113,板小,3054,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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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5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蘇函威
被 告 許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陸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還款明
細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
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
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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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