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17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闕圻安
被 告 林子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